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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防疫生活保障物资如何认定VIP专享

提纲:

一、从财物性质看

二、从主体身份看

三、从行为特征看

侵吞防疫生活保障物资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

  20223月,S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部署,成立街道核酸筛查和区域管控工作指挥部及工作组,负责区域内核酸筛查和区域管控工作。该工作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确定区域内公寓、商铺等单位的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新冠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张某某作为某公寓负责人,负责该公寓疫情防控期间封闭管理、防疫保障物资的接收和发放、核酸筛查等工作,其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将街道委托发放的防疫生活保障物资予以侵吞,价值共计1.3万余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张某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某某作为公寓负责人,对防疫生活保障物资的分配、派送具有一系列权力,有职务上的便利,而在物资接收和发放的过程中,物资被公寓合法占有,可以被认定为“本单位财物”。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如果达到“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构成盗窃罪。防疫生活保障物资系政府发放给公寓居民的,交付后为公寓居民所有。张某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分发物资但不实际占有物资,物资的实际占有人是公寓居民。张某某侵吞、倒卖物资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剥夺了他人占有,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某是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利用接收、发放物资的职务便利侵吞用于防疫生活保障的国有财物,构成贪污罪。

  【评析意见】

  上述意见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财物性质和主体身份方面,综合全案情况,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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