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从事的“代理”活动不是真实的商业行为
二、甲带领乙与丙吃饭让丙关照乙等
三、甲对乙找丙完成的请托事项和收受好处的数额
以代理为名收取咨询服务费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
甲系国有企业西风公司总经理,乙为甲多年的“结拜兄弟”。2010年,乙从原单位(建筑行业)离职,向甲表示希望能围绕西风公司做点业务。甲告知乙,西风公司每年需要采购大量某类型服务器,乙可以在市场上找产品质量过硬的服务器供应商,由乙“代理”他们的产品,向西风公司销售。乙同意并表示赚到钱分给甲一半。
随后,乙找到多家服务器供应商,告知其在西风公司有“人脉”、能够帮忙销售产品,随后以其名下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代理”合同,约定乙“代理”服务器销售业务,按照销售总额2%收取“咨询服务费”。后甲多次带领乙与其下属、西风公司招标办主任丙一起聚餐,并告知丙,乙是自己的“结拜兄弟”,请其多“关照”,丙心领神会。西风公司每次采购服务器前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见到公告后,乙直接与丙联系,由丙向负责评标的专家打招呼,确保乙“代理”的服务器供应商中标。截至2017年,乙以上述方式帮助多家服务器供应商向西风公司销售产品总额5亿元,收取“咨询服务费”1000万元。截至案发,上述钱款均在乙公司或个人账户中,未实际分给甲。乙曾对甲表示,“代理”业务开展得很好,已赚了不少钱,甲退休后有保障,但未明确告知具体金额。
【分歧意见】
对于甲上述行为的性质,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与服务器供应商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在丙的帮助下,为供应商提供了相关销售服务,最终按照约定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由于乙没有给丙输送利益,因此上述甲、乙的行为均属于“打擦边球”,不构成贿赂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利用与甲的密切关系,通过丙的职权,帮助服务器供应商承揽西风公司业务,以“咨询服务费”名义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好处,其本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甲、乙约定,乙将其获利的一半送给甲,因此,乙构成行贿犯罪,甲构成受贿犯罪,数额为500万元,由于甲尚未实际控制财物,属于犯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双方共谋,乙在“前台”负责寻找拟向西风公司销售服务器的供应商,甲在“后台”利用职权帮助上述供应商中标西风公司业务,二人以“咨询服务费”名义,共同收受服务器供应商给予的巨额“好处费”,行为本质属于共同受贿犯罪,受贿金额应认定为1000万元。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当前,腐败手段呈现出隐形变异的特征。其中,商人老板在“前台”做“代理人”,国家工作人员在“后台”利用职权提供帮助,赚得的利润二人“共享”的情形并不鲜见。从表面上看,此类案件中,似乎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人,“代理人”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