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财物性质上看
二、从主体身份上看
三、刘某、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共同犯罪
四、刘某、陈某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
刘某,A区房屋安全鉴定所副所长,受该区房管局委派,担任甲片区征收项目组组长。陈某,A区国有B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配合甲片区征收项目组,处理涉及本公司资产的征收事宜。
2020年征收工作启动后,陈某得知B公司乙楼栋(系无产权证工业用房)属于征收范围。为骗取补偿款,陈某在公司内部台账中将乙楼栋性质填写为住宅用房,并谎称征收工作需要,在骆某等七人名下各登记1间房屋,要求在收到补偿款后转交自己,骆某等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同意。按照征收工作规定,房屋性质及权属情况需由征收项目组核实确认。为顺利通过审核,陈某找到刘某告知其更改乙楼栋性质的实情,并提出一起合作骗取补偿款。二人商议后约定陈某将乙楼栋的另外4间房屋交由刘某登记,刘某对陈某登记的7间房屋予以确认,各自获取相应的补偿款。随后,刘某采用与陈某相同的方法,以欺骗方式将4间房屋登记在万某等四人名下,万某等四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收到补偿款后转交刘某。在刘某审核通过11间房屋的性质及权属情况后,国家按照每间31万元的价格进行了征收。陈某收到骆某等七人中五人转交的补偿款,刘某收到万某等四人转交的补偿款。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刘某、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犯罪金额如何认定,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以骆某等人名义骗取7间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将4间房屋交由刘某登记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应数罪并罚;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4间房屋征收补偿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违规处理11间房屋的权属登记,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341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4间房屋征收补偿款,构成贪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陈某均构成贪污罪,陈某贪污金额为7间房屋的征收补偿款217万元;另外4间房屋交由刘某处置后,陈某已无实际支配权,对应的征收补偿款124万元由刘某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刘某、陈某构成贪污罪共犯,二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征收补偿款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各自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