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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和追缴行贿违法所得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委出台了《行贿违法所得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行贿违法所得是什么、如何认定、怎么追缴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规范,为广西纪检监察系统进一步做好行贿违法所得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工作提供了遵循。行贿违法所得包括行贿犯罪所得和虽不构成行贿犯罪但构成行贿违法所得两大类。其中,行贿犯罪所得需依法随案移送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只履行初步认定和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的职责,最终的认定追缴权限在司法机关。

  行贿违法所得的认定方式

  认定是追缴的前提和基础,无认定则无追缴。行贿违法所得认定指的是依法认定哪些财物及孳息属于行贿违法所得及其数额或者价值是多少。主要有三种途径:

  一是直接认定。一般情况下,通过行贿非法手段直接产生、获得的不正当财物及孳息,可以根据行贿违法犯罪事实直接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如行贿人通过行贿违规获得的财政补贴、行贿获得工程后转让项目所得等都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

  二是价格认定或者委托鉴定。通过行贿非法手段间接产生、获得的不正当财物及孳息,往往难以确定违法所得的数额。监察机关原则上应当委托进行价格认定或者依法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经认定或者鉴定后,被调查人实际取得的财物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即为违法所得。有人提出,合理成本能否包括合理利润?我们认为,如果允许行贿人获得部分利润,则有默认或者纵容行贿之嫌,既有违法理,实践中也不易把握。

  三是例外情形。根据监察法有关规定,留置期限为3个月,最长为6个月,而委托鉴定通常时间长、程序复杂,为了节约调查成本、提高审查调查效率,我们规定了委托鉴定的例外情形,即对自愿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的,如果其主动上交财物的价值未明显低于行贿违法所得,经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审批后可以按照主动上交的财物认定行贿违法所得。“未明显低于”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违法所得的种类、市场价格、政府指导价等因素具体分析和认定。为了防范廉洁风险,采用例外情形认定行贿违法所得的,经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追缴方式

  一是主动上交。即行贿人自愿主动向监察机关上交行贿违法所得。主动上交可以提高审查调查的效率,节约办案成本,也有利于后续执行,监察机关应当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督促行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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