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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商铺并约定返租给行贿人怎样确定受贿数额VIP专享

提纲:

一、商铺返租不能改变受贿犯罪的事实

二、受贿犯罪既遂的标准应当采取“控制说”

三、受贿数额应当以商铺交易时的价格来认定

收受商铺并约定返租给行贿人怎样确定受贿数额

  【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AB区管委会主任。潘某,A市房地产商。2010年,潘某在B区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为了在项目上能够得到张某关照,潘某让张某到其开发的楼盘挑选一套商铺,张某选中一套商铺后,潘某替张某支付了商铺的房款50万元,并且将产权登记在张某的表妹刘某名下。事后,潘某告诉张某,其公司会返租张某的商铺,每年租金5万元(明显高于市场价),以10年不向张某支付租金的方式抵扣张某的购房款50万元,张某答应。现商铺市值130万元。张某因其他犯罪事实被留置后,主动向监察机关供述了以上事实。

  【分歧意见】

  本案对张某是否犯受贿罪以及受贿数额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其收受房屋后又将房屋返租给潘某,租金抵扣了房款,没有违法所得。

  第二种观点: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2010年,房屋的产权转移到张某表妹名下时,受贿犯罪已经既遂。张某受贿的数额为50万元。

  第三种观点: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目前的商铺市场价格130万元。

  第四种观点: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潘某代为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以及约定的10年租金50万元,共计100万元。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商铺返租不能改变受贿犯罪的事实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房屋交易型受贿案件。有所不同的是,行受贿双方提出了“返租”这一因素,妄图抗辩其行为不构成行受贿犯罪。但据调查,本案中潘某与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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