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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如何定性VIP专享

提纲: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如何定性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请托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同意特定关系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的,对于收受超出市场价格的差价,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容易存在不同认识。

  有这样一起案例。丁某,A市某机关某科室负责人,负责单位的外宣等工作;刘某,丁某之妻,在A市某镇经营某服装店;王某,某广告公司负责人,与刘某相熟。20206月,王某从刘某处得知丁某所在单位筹备拍摄相关宣传片,该项工作由丁某负责。王某遂宴请丁某、刘某二人。宴请时,王某向丁某提出希望承接该宣传片的拍摄业务。丁某未明确表态,表示相关宣传片暂未明确具体拍摄时间和细节,待确定后可再研究。王某表示到时候请丁某多关照。20207月,刘某因其服装店经营不善,欲关店后将店面出租。王某提出其广告公司正缺店面,愿意以远高于市面上同期同地段同类型店面租金的价格承租。刘某征得丁某同意后将店面出租给王某。20216月,丁某调至其他单位。王某后续未承接到拍摄业务,亦不再承租刘某店面。20207月至20216月,王某共计支付刘某租金16万余元,经鉴定,比同期市场租金高出10万余元。

  对于刘某收受王某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租金,丁某是否构成受贿,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丁某未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王某谋利,王某确有租赁需求而向刘某租赁房屋,所支付的租金虽然高于市场价格,但系王某出于自愿,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属于市场行为,不宜认定丁某构成受贿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丁某明知王某有具体请托事项,仍然同意刘某将房屋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租赁给王某,实质上收受了他人所送财物,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丁某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租金部分,即10万余元。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权钱交易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认定丁某是否构成受贿主要看两个方面,一看丁某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看丁某是否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

  首先,丁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谋取了利益。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相关规定,“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本案中,丁某负责单位的外宣等工作,所在单位筹备拍摄相关宣传片由其负责,丁某具体负责承办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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