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谋取利益
二、王某给李某提供的销售保险的机会
三、李某获取的20万元收益无合法依据
四、主观上张某、王某具有行受贿的故意
要求请托人购买配偶推销的保险产品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A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李某,张某配偶,退休后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人,根据李某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合同,其每推销一份保险产品,可获取销售额10%的提成。私企老板王某为审批项目请张某帮忙,并表示要给其好处费,张某担心被查,提出让王某从李某处购买不少于200万元的保险产品。王某因企业资金紧张本不愿买,但为让张某帮其审批项目,还是按张某的要求向李某购买了200万元的保险产品。王某购买保险后,李某从中获取了20万元收益,王某项目也获得审批。为维持企业资金正常周转,王某在其项目获批后马上退保,并因此损失50万元,李某提成无需退还。王某知道李某为张某配偶,虽不知李某获得多少提成,但知道李某可以获得提成。
【分歧意见】
对于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为亲属推销金融产品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构成违纪。故张某的行为是违纪,不是受贿。
第二种意见:王某按张某的要求向李某购买保险,只是提供了一个销售保险的商业机会。而商业机会不是受贿罪中的财物,故不能认定张某为受贿。
第三种意见:张某利用职权为王某谋利,李某获取的20万元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提成奖励,并非王某给予,故不能认定为受贿。
第四种意见:王某按照张某要求购买李某代理的保险,使李某获取提成,实际是在向张某输送财产性利益,本质是权钱交易,张某构成受贿。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一、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谋取利益,具备了受贿罪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如果王某本身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张某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在张某向其推销保险时,只是出于对张某职务、身份方面的考虑,购买了其配偶代理的保险产品,则张某只构成违反廉洁纪律。但王某有相关项目报A市发改委审批立项,找到张某帮忙,张某接受请托帮王某审批通过了项目。可见,张某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