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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由一人控制的公司行贿怎样认定VIP专享

提纲:

一、黄某行为是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黄某以公司名义实施行贿行为

三、黄某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

实际由一人控制的公司行贿怎样认定

  【典型案例】

  黄某,A市甲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A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7年,黄某注册成立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黄某占股60%,赵某、曹某名义占股各2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赵某、曹某均为黄某亲属,均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均由黄某出资并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该公司成立后,参与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

  2009年,甲公司准备开发某房地产项目,需竞拍某地块。在竞拍期间,黄某决定“找人”劝退其他参与竞拍公司。此后,黄某找到李某,请其帮忙劝退其他公司,并承诺成功后给予200万元好处费。后李某利用职权成功劝退其他公司。甲公司顺利中标。2010年,为感谢李某,黄某在甲公司账上虚列投资款200万元,并将其送给李某。2013年,该小区清盘后,甲公司赚取1000余万元利润。这一过程中,赵某、曹某仅知道公司开发房地产一事,对虚列工程款用于行贿一事不知情。

  2022年,李某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黄某向其行贿200万元是其中一项受贿犯罪事实。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黄某向公职人员行贿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黄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虚列支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上述行为均体现其个人意志,公司其他人员不知情,且非法获利最终被其个人实际控制,公司只是其实施行贿犯罪的工具,即整个行贿过程体现的是黄某的意志,与甲公司无关。因此黄某行为应认定为行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黄某为了其实际控制的甲公司中标某地块,是为公司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行贿款项也是公司财物,且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即整个行贿过程都是以单位名义进行,体现的是单位意志,黄某只是作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出现。因此甲公司、黄某均应当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

  【评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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