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是否涉嫌受贿犯罪
二、精准区分以“放贷收息”方式收受贿赂的情形
三、对于不涉嫌受贿犯罪的“放贷收息”行为
向请托人放贷收息构成违纪还是受贿
【典型案例】
李某系某市副市长,张某系某私营企业老板。2015年,李某应张某请托,利用其担任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承揽该市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张某据此获得巨额利益。2015年底,张某为了感谢李某提供的帮助,以帮助李某获取高额利息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1000万元用于转贷,并承诺保障李某本金的安全以及月利率3%的收益。2016年1月,张某收到李某转来钱款1000万元。2019年6月,李某退休。2019年7月,李某从张某处收回本金1000万元,并获利息1260万元。经查,2016年7月至2019年6月,张某用李某1000万元中的200万元出借给私营企业主田某,月利率3%,共获利息216万元,张某未将这一事实告知李某,李某对于张某是否转贷也未跟踪了解。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李某通过向张某放贷获得1260万元利息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违纪。因李某已经实际向张某出借1000万元,属于民事上的借贷关系,因此不涉嫌受贿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谋取巨额利益,通过“放贷收息”的方式收受张某钱款,涉嫌受贿犯罪,其受贿数额为其获得的全部利息1260万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理由同第二种观点。但在受贿数额认定上,因张某按照“借款约定”,以转贷方式实际帮助李某获利216万元,这部分利息收益应在李某的受贿数额中扣除,所以李某的受贿数额为1044万元。
【评析意见】
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利息收益,是否构成违纪或者涉嫌犯罪,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把握职务廉洁要求以及权钱交易的特点,才能对该类行为的处理做到精准定性。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判断是否涉嫌受贿犯罪,要重点查明是否属于权钱交易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行受贿行为试图披上合法的外衣以掩盖违法犯罪的本质,对这些隐蔽性较强的职务犯罪行为要做到全面调查、综合分析,重点查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才能更好地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甄别其性质。对于以“放贷收息”方式收受贿赂行为的认定,需要查明出借人对借款人是否具有管理制约监督关系、出借人是否为借款人谋利、借款人是否有资金需求以及借款合理性等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