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某甲的行为本质上是权钱交易
二、张某甲与张某乙系共同受贿
从请托人手中拿业务获利怎样定性
【典型案例】
张某甲,男,1975年1月入党,A市环卫集团董事长。2018年7月,A市环卫集团作为业主单位对外公开招标垃圾处理厂建设项目,B公司董事长李某请求张某甲帮忙,并顺利中标该项目。2019年1月,张某甲之弟张某乙找到他,提出由张某甲向李某打招呼,将垃圾处理厂建设项目中的设备采购业务拿给自己承接,赚取的利润两人平分。随后,张某甲将此事告知李某,李某为感谢张某甲的帮助以及顺利推进该项目,于是放弃了B公司以往从固定供应商C公司采购设备的做法,同意由张某乙承接。2019年2月,B公司拒绝了C公司以400万元价格提供项目设备的合作意愿,同时以600万元的价格与张某乙挂靠的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2020年6月,垃圾处理厂建设项目顺利完工,张某乙从B公司获得设备采购款600万元,盈利240万元。随后,张某乙将获利情况告知张某甲,张某甲表示同意,并让其代为保管获利资金。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张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甲利用本人职权帮助张某乙承接采购业务,并谋取私利,违反廉洁纪律,违纪所得为120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甲接受张某乙提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B公司拿业务,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既非正常的经营行为,也不能简单以违反廉洁纪律进行评价,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张某甲与张某乙系共同受贿,受贿金额应当以承接业务实际获利为准,即犯罪所得为240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甲接受张某乙提议,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B公司拿业务、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二人构成共同受贿,但受贿金额应当以C公司与张某乙提供的设备采购价的差价为准,即犯罪所得为200万元。
【评析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