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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投资型受贿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之辨VIP专享

提纲:

一、合作投资型受贿的理解与把握

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与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区分与界限

合作投资型受贿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之辨

  【典型案例】

  案例1:党员领导干部甲,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某房地产公司老板A投资的房产项目在用地事项上提供帮助。事后甲提出想投资入股,A为感谢甲的帮助,表示同意。甲遂投资50万元到A的房地产公司。其间,甲多次取得分红款,共计260万元,其中超过公司正常分红比例部分为140万元。

  案例2:党员领导干部乙,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某矿山公司顺利竞得采矿权提供帮助,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欲送现金,乙担心现金易暴露未收受。乙提出想投资入股500万元,该公司表示同意。后乙与BC三人共筹集500万元投资到该公司,其中乙出资100万元,BC各出资200万元,并以B的名义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按照持股比例分红。公司经营连年盈利,其间,三人多次分红总计750万元(未超过公司正常分红比例),乙分得150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的行为均涉嫌受贿罪。理由是,前期为请托人谋利,后期请托人为表示感谢以“投资分红”的方式兑付甲、乙前期以权力提供的帮助,出资和协议均为幌子,实际欲借投资之名行受贿之实,符合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均应以涉嫌受贿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违纪并涉嫌受贿罪,乙的行为构成违纪但不涉嫌受贿罪。其中,甲投资房地产公司所获分红中的正常部分应认定为违纪所得,超出正常部分应认定为受贿;乙前期虽为矿山公司谋利,但其后该公司欲送现金遭乙拒绝,此时受贿故意阻断,此前的谋利事项仅为乙换取了投资机会,乙有实际投入,且总体分红未超出正常比例,不属于合作投资型受贿,其行为应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定性处理。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以各种方式投资入股情况较为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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