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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交易环节获取差价行为辨析VIP专享

提纲:

一、B公司客观上无需增设

二、B公司实际上不具有经营能力

三、B公司并非通过经营的方式获利

虚增交易环节获取差价行为辨析

  【典型案例】

  A公司,某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乙任A公司客户部经理。

  2020年初,A公司开展采购乙二醇的业务。同期,乙二醇市场交易活跃、流动性强,其现货价格经常在短时间内出现较大波动。甲遂萌生通过对乙二醇“高抛低吸”赚钱的想法,后甲授意乙以乙亲属的名义注册成立B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B公司成立时,乙二醇的市场价在每吨6000元的低位徘徊,两个月后,乙二醇价格开始上涨。20205月,乙二醇市场价格升至高位,甲指使乙以B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以每吨7450元的价格向B公司购买乙二醇3150吨,合同约定当天交付。为了在形式上履行合同,交易当天,乙拿着合同找到公司会计,谎称货物保存在交易第三方仓库里,要先付款,会计照办。据此,B公司在没有履行供货义务的情况下,当天就收到A公司支付的2300余万元货款。20207月,甲认为乙二醇价格处于低位,便指使乙以B公司名义购买乙二醇交付给A公司。此后,B公司未再经营任何业务。在20205月至7月期间,B公司采用高卖低买的方式,从A公司赚取224.75万元差价,甲分得217.75万元,乙分得7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身份,他们所获取的巨额非法利益是通过经营与其所任职的A公司的同类业务取得,而并非侵吞已经属于A公司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通过以B公司向A公司销售乙二醇的名义获取2300余万元货款,并利用其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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