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丙出资并承担风险
二、认定甲、丙构成行受贿犯罪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三、乙不具有通过高息借贷进行利益输送的主观故意
四、国家工作人员投资请托人项目
党员干部“借鸡生蛋”是否构成受贿
【典型案例】
甲系某国有银行某支行行长,乙、丙均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乙、丙二人不认识,甲曾多次利用职权,为乙、丙在贷款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21年6月,乙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找甲帮忙,并提出愿意按照年化10%的利率支付利息。甲找到丙,提出自己的朋友乙目前遇到资金困难,希望丙能出借1000万元用于周转,丙同意,后丙将1000万元直接转入甲提供的乙公司账户中,乙将款项用于生产经营。1年后,乙用款完毕,告诉甲打算归还本金和利息。甲将此事转告丙,丙表示把本金给自己即可。后乙按照甲要求,将1000万元还给丙,将100万元利息转给甲。
【分歧意见】
对于甲收受100万元利息行为的性质,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利用职权为乙谋取利益,乙通过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方式,变相向甲输送100万元利益,应认定甲构成受贿犯罪,乙为行贿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借给乙大额资金,并收受利息,由于利率未显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且乙确实有资金需求,所获利息不属于受贿犯罪,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认定为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大额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情形,违反廉洁纪律。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利用职权为丙谋取利益后,让丙向乙大额借款,并将本应该由丙享有的利息据为己有,属于变相收受丙的财物,应认定为受贿100万元,丙为行贿人。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结合案例具体分析如下。
“借鸡生蛋”类案件是指党员公职人员让请托人出资,实施民间借贷或商业投资等行为,但本人独享或与请托人共享收益的情形,通俗而言是借老板的“钱”作为“鸡”,将获得的收益作为“蛋”据为己有,因此被形象地比喻为“借鸡生蛋”,本案就属于比较典型的“借鸡生蛋”行为。
一、由丙出资并承担风险,甲所获全部利息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出资者承担风险并享受收益是一般民事和商业行为的基本原则。无论是个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还是企业之间的商业行为,谁出资投资、谁承担相应风险、谁享受收益,是一条基本原则。对于大多数“借鸡生蛋”型案件而言,表面上看是国家工作人员寻找的投资机会,但其本质上属于“空手套白狼”,资金的损失风险和资金成本实际上是由出资者请托人在承担。正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存在谋利事项,因此请托人才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但将收益让渡给国家工作人员,这本质上就是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