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好申诉案件
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办理申诉案件,既是维护党章、宪法权威的重要抓手,也是保障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既是纪检监察机关防错纠错机制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渠道。笔者就如何做好申诉复审案件办理工作谈几点思考体会。
把好程序关
结合执纪执法实务,笔者认为,申诉案件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按照申诉的种类可分为:仅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仅对政务处分不服的申诉、对党纪政务处分均不服的申诉。二是按照申诉的理由可分为:以违纪违法事实不属实为由的申诉、以程序违规为由的申诉、以定性不准确为由的申诉、以处分畸重为由的申诉、以涉案财物处理不当为由的申诉等。申诉理由既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由多种理由叠加组成。
首先,办理好申诉复审案件要规范工作程序。一是严格遵守办理时限。《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
二是结合工作实际,规范办理申诉复审案件的办法。可从受理案件的范围、审核的要求、办理案件流程及后续做好批评教育和帮助关怀等方面加以明确。
三是坚持全面审核案卷材料。在办理申诉复审案件时,应当针对申诉理由认真审核相关事实证据材料,必要时调卷全面审核原案程序、事实证据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补充完善或请有关部门、人员作出说明的意见;对以受逼供、诱供等为由,主张排除本人供述,否认案件事实的申诉案件,应当重点审核同步录音录像;对不服复议复查、复审决定,再次申诉和申请复核的,除审核原案全部材料外,还应当审核原复议复查、复审的相关材料。
四是统一相关文书模板。目前复审、复核决定等文书无参考模板,格式五花八门,文书规范化问题亟待统一。
其次,规范宣布送达程序。一是处分决定必须向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