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行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二、A行不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三、A行不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四、A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国有控股银行领导集体决策滥发贷款构成何罪
【典型案例】
A行为某地方国有控股城市商业银行,其领导班子成员均为受国有投资方委派在A行从事公务的人员。
2021年,为增加存款量,A行引进B股权基金合作项目,约定由A行担任基金托管行,收取托管费,A行向优质客户及本行部分员工推荐该基金(A行领导班子成员均有购买),但不承担基金的投资风险,该基金最终募集资金1亿元,其中A行内部员工投资占40%。后因B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经营情况不佳,基金出现兑付危机,此时,适逢A行准备上市,部分投资人提出要求由A行兑付该基金,偿还投资人本息,否则将以其他手段影响其上市。为不影响上市,A行经领导班子研究做出决策,使用C公司在A行的委托理财资金1亿元进行兑付(未超出C公司委托理财资金经营范围)。A行上市后,又经行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向D公司发放贷款1亿元,用于接盘B股权基金,D公司无需提供担保、不用支付利息,并不承担风险,仅需以基金清算所得偿还贷款。事后A行将相关情况告知了C公司,并得到其追认,且C公司最终也按委托理财协议获取了相应收益。后经对B股权基金的资金清算,A行共收回贷款6000万元,4000万元无法收回。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A行领导集体决策造成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A行领导班子成员在未经股东会授权,未向监管部门汇报的情况下,擅自决策买入不良资产,承担了本不应由其承担的投资风险,最终造成4000万元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A行擅自使用C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去购买不良资产B股权基金,违背了受托义务,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A行上市后,在行领导班子成员的操纵下,向D公司发放贷款1亿元,用于接盘不良资产B股权基金,并自担贷款风险,致使作为上市公司的A行遭受了4000万元的损失,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A行未实际履行贷款风险调查、测定等程序,在D公司不提供担保、不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向其发放贷款用于接盘B股权基金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造成了4000万元的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评析意见】
本案中,A行领导班子成员滥用职权造成重大金融风险后,击鼓传花式转移风险,最终以违法发放贷款的形式爆发出来,并造成重大损失。对此应如何定性,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
一、A行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A行的领导班子成员均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