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事实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三个关键认定要件
二、认定单位行贿罪
三、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考虑
公司负责人以个人财产行贿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
【典型案例】
冯某,甲市A医药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三名股东之一。2019年,冯某为使A医药公司向甲市人民医院(事业单位)销售更多药品,于同年春节、中秋节,先后两次送给该医院院长刘某现金共30万元。冯某事后将给刘某送钱的情况告知了其他两名股东。在刘某照顾下,A医药公司从甲市人民医院获得了超出上一年度三分之一的药品供货。经调查,上述30万元现金系冯某从家中支取的个人财产,且直至案发也未在公司报销。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冯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以行贿罪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理由为,冯某虽是为了A医药公司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刘某财物,但是其行贿使用的并不是公司财产,而是其个人财产,上述行为实为冯某个人行贿后,不正当利益由单位获取,因此冯某涉嫌行贿罪。
第二种意见: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理由为,冯某作为A医药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意志,其为公司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刘某财物,使公司获得了更多药品供货,虽然用于行贿的财物不是单位财产,但并不影响认定A医药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冯某作为实施行贿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事实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三个关键认定要件
实践中,把握单位行贿罪时通常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实施行贿的主体是否能够代表单位意志。一般情况下,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过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相关人员,在实施行贿行为时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