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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从扣押的手机中窃取他人财产涉嫌何罪VIP专享

提纲:

一、涉案手机内的微信、支付宝余额具有公共财产属性

二、俞某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便利

民警从扣押的手机中窃取他人财产涉嫌何罪

  【典型案例】

  俞某,S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民警。20193月,俞某在办理一起涉嫌开设赌场案件中,依法抓获喻某某、惠某某、李某某等5人。在上述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俞某依职权将上述5人的涉案手机进行扣押,因该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室处于装修改造阶段,由俞某作为案件主办民警对上述5人的手机进行保管。因该5人系通过网络线上交易非法购买“六合彩”等方式进行赌博,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俞某以侦查需要为由分别从上述5人处获取了各自的微信及支付宝密码。20193月至7月,俞某在保管喻某某等人手机期间,私自用上述5人的手机通过转账和消费方式,从5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中分187笔共计支出人民币638312.8元并据为己有。201911月,SB区监委依法对俞某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被扣押手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内财产的性质,以及俞某涉嫌的罪名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喻某某、李某某等人微信、支付宝内财产为私人财产,俞某非法占有他人私人财产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喻某某、李某某等人微信、支付宝内财产因和涉案财物高度混同,在侦查阶段应视为公安机关管理之下的公共财产,俞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管理的公共财产,涉嫌贪污罪,应由监委管辖。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涉案手机内的微信、支付宝余额具有公共财产属性

  喻某某、李某某等人系通过网络线上交易非法购买“六合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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