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低价房屋置换低价房屋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典型案例】
甲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乙系私营企业主,丙系甲的同学、某国有房地产企业负责人。甲曾经利用职务便利,在多个事项上为乙提供帮助,甲与丙无任何职务关联。
2016年2月,丙向甲推荐,请其购买丙公司开发的楼盘东风小区,并承诺给予权限内的最大折扣8折(同期对外销售一般为95折),后甲从东风小区选中一套总价200万元的房产(现房),按照8折的价格160万元与丙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房款。同年4月,在甲与乙聊天时,偶然谈及其购买了东风小区楼盘,乙听后表示,其公司开发的西风小区(期房)质量更好,升值潜力更大,向甲推荐。甲称自己资金有限,且购买东风小区时享受了低折扣,不打算再购买西风小区房产。乙表示,甲可以将购买的东风小区房产以购买价置换给乙公司,乙公司以“内部员工价”向甲出售西风小区房产,甲同意。同年6月,甲在西风小区选中一套总价400万元的房产。7月,甲与乙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以75折的“内部员工价”共计300万元购买该房产,并将东风小区房产钥匙交给乙公司。2016年10月,甲向乙公司支付140万元差价。后西风小区房产交房,甲一直将其对外出租。为少缴税款,2018年5月,甲配合乙将东风小区房产过户至乙公司名下。2020年2月,甲案发。
【分歧意见】
上述案例中,对于甲是否属于通过“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的方式收受乙的利益输送,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购买东风小区房产享受的是8折,置换西风小区房产时享受的“内部员工价”是75折,两套房屋折扣力度相近,甲、乙互相置换属于自愿、公平行为,甲不存在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乙房屋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购买东风小区房产的总价为200万元,折扣为8折,节约资金40万元;购买西风小区房产的总价为400万元,“内部员工价”为75折,节约资金100万元。二者相差60万元,因此,应认定为甲通过置换方式收受乙的利益输送60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能简单用东风小区、西风小区两套房产折扣节约的资金相减,来计算利益输送数额,而应通过计算两套房产当时的市场价与各自实际支付价之间的差额,来判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以及利益输送的金额。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甲在购买东风小区房产时,由于其同学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