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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如何定性VIP专享

提纲:

一、崔某具有过失性主观过错

二、崔某存在失职行为表现

三、崔某对损失结果产生起决定性作用

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

  201510月,某省属国有公司董事长崔某未经前期充分评估论证,即决定启动收购国外一矿产公司,后报省国资委批复同意。20163月,评估确认国外公司矿产资源量和复产至165万吨尚存不确定性,扩产至200万吨所需资源量更存在较大缺口,预期收益判断过于乐观,计划工期偏紧,建议慎重对待。崔某对该风险提示未予重视,自认为成本可控至较低水平,国际矿产市场短期内向好。6月,省国资委批复同意技术改造后产量提升至200万吨,批准技术改造资金15亿元。10月,崔某主持召开改造方案汇报会,提出将方案由“技术改造”变更为“检修复产”。会后实施方案将批复的“技术改造资金15亿元”变更为“检修复产资金8亿元”。20173月,省属国有公司董事会补充审议通过检修复产方案。因技术改造所涉整体设备设施未能更换,仅对原有老旧设备设施维护维修,导致生产系统无法稳定运行,事故频发,产能低下,成本极高。20199月,因亏损严重全部停产。经鉴定,截至立案时,该公司因变更技术改造为检修复产,致使技改资金流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亿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崔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崔某在改造方案汇报会上,擅自将国资委批复的“技术改造”变更为“检修复产”,并事后补开董事会通过“检修复产”方案,属于超越职权,故崔某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崔某在投资国外矿产项目时,严重不负责任,对风险评估意见未予重视;未按批复方案进行技术改造,仅对项目进行检修复产,最终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系其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致,故崔某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崔某具有过失性主观过错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的行为;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存在差异,滥用职权罪主要是行为人意识到自身权力运行,超越职权,或任性用权,其主观上一般是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但也并不排除一定情形下的直接故意,而失职罪主要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职责行使,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本案中,崔某在决策公司收购国外项目时,主观上还是为公司长远发展考虑,欲为公司投资获利,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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