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胡某在以B村名义自行组织对村内水渠涵洞进行修复时
二、胡某非法占有的6万元应认定为B村的集体资金
村干部骗取乡镇拨付的工程款怎样定性
【典型案例】
胡某,男,中共党员,某县A镇B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B村因村内灌溉水渠涵洞年久失修,严重影响农田供水,村民多次向A镇和B村反映该问题。2020年1月,胡某考虑到村里经济困难,为解决该问题,向A镇政府申请由A镇政府对本村的水渠涵洞进行修复。A镇政府经研究,同意由B村自行修复,相关工程费用由A镇政府拨付给B村。胡某作为B村法定代表人与李某签订水渠涵洞修复建设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10万元。胡某为从该工程获利,与李某商定将工程造价做成16万元,多出的6万元由胡某支配使用。10月,工程竣工,A镇政府将16万元拨付至B村账户,B村将16万元支付到李某银行账户,李某再将6万元交给胡某,该款被胡某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分歧意见】
村干部在处理经镇政府同意的相关村级事务过程中,骗取乡镇拨付的工程款如何定性,存在争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能否认定胡某为国家工作人员?胡某非法占有的6万元能否认定为公共财物?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水渠涵洞修复工程是A镇政府同意由B村组织实施的,资金也是由A镇财政资金支付的,故胡某修复水渠涵洞的行为属于协助政府履行公务,其骗取镇财政资金用于个人及其家庭开支的行为,应认定涉嫌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工程虽然经A镇政府同意实施,并由A镇财政支持,但该工程属于B村自行实施,胡某的行为是对村集体事务进行管理,属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从事公务,且该资金是A镇政府拨付给B村集体的,其非法占有6万元的行为,系占有B村集体的资金,应认定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镇、村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胡某的行为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