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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在文物古建筑、人员密集、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场所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二)因炸药、烟花爆竹、化工原料或产品等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引发火灾的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火灾的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等交通事故引发火灾的

  (五)军事设施发生火灾的

  (六)铁路、港航、民航、国有林区等特殊管辖场所发生火灾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查明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人员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者违纪、违法、犯罪事实

  (四)总结事故教训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根据事故情况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会议

  (三)指导、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签发向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事宜请示和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本人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火灾事故责任者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四)本人与事故单位存在直接工作关系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

  (一)火灾基本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情况

  (三)起火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四)起火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五)火灾事故性质、原因认定

  (六)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及事故教训

  (七)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八)火灾事故肇事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九)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等其他内容

  (一)较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0日

  (二)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超过30日

  (一)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二)本规定中“30日”“60日”均含本数

关于印发吕梁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吕梁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在“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应急〔2021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非法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在文物古建筑、人员密集、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场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市、县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

(二)因炸药、烟花爆竹、化工原料或产品等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引发火灾的;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火灾的;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等交通事故引发火灾的;

(五)军事设施发生火灾的;

(六)铁路、港航、民航、国有林区等特殊管辖场所发生火灾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根据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火灾事故等级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以国家现行规定为准。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火灾事故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由属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人民政府调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都有权向纪委监委、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程序实名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第二章 调查启动

第八条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妥善保护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火灾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具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火灾发生48小时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经研究批准后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负责同志或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主持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包括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安、住建、发生火灾事故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会和消防救援机构,抽调的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与事故调查相关的业务知识。根据火灾事故性质,纪委监委根据需要按程序介入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有以下任务:

(一)查明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人员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其中涉嫌放火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侦办;

(三)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者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建议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调查方向和重点,明确各成员职责、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会议,定期通报进展情况,讨论研究重大事项等;

(三)指导、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按计划开展调查;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意见;

(五)审定签发向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事宜请示和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工作内容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任务小组,负责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各项调查任务。根据调查需要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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