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电子数据收集的真实性
二、注意电子数据收集的关联性
三、注意电子数据收集的合法性
电子数据取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传统的证据形式相比,电子数据能够比较客观、形象地反映案件事实,因而在监察调查工作,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从办案实践来看,职务犯罪一般具有犯罪行为隐蔽、言词证据稳定性差、可供调查的犯罪现场少等特点,这也决定了通过电子数据来取得案件突破、固定犯罪证据的必要性。
电子数据虽然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该类证据在物质形态、存在方式及外在特征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证据类型,因此,在获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注意电子数据收集的真实性。电子数据作为现代网络信息技术衍生的新型证据形式,其虚拟性特征使证据收集更应注意客观真实。具体来讲,其一,在电子数据提取、分析过程中,要注意通过判断存储信息的介质,来推断生成的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同时,注意是否存在人为删除、增加、修改计算机内某些信息的行为。其二,在获取电子数据后,将相关数据从原始介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