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胡某有明确的谋利故意
二、受贿故意和行为均具有独立性
三、黄某利用其工作关系形成的便利条件
收受好处层层请托谋利怎样定性
【典型案例】
2018年5月,万某的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A省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承办人为甲县公安局民警胡某。为了打点关系,万某找到其同学B省乙县公安局民警黄某,黄某找到其老乡甲县公安局民警何某,通过何某牵线搭桥最终与胡某取得联系并在涉案金额上得以关照。2018年5月,受万某委托,黄某、何某一起送给胡某2万元。2018年11月,万某送给黄某3万元,次日,黄某陪同万某送给何某3万元。移送起诉后,2020年6月,法院一审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万某对判决结果很满意。2020年7月,为表示感谢,万某送给黄某15万元,并明确表示给黄、胡、何每人5万元,黄某留下5万元后,将10万元送给了何某,并请何某代为送给胡某5万元,后何某转送给胡某5万元。
综上,万某先后3次行贿共23万元(资金来源均为其公司),其中,黄某实得8万元、何某实得8万元、胡某实得7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万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没有异议。胡某收受贿赂,且对黄某、何某另外收受万某贿赂的行为不知情,故其构成受贿罪毋庸置疑。黄某、何某既参与行贿,又接受贿赂,行贿过程中黄某及何某具体参与实施,且明知万某送钱的目的并从中牵线搭桥,故其行为被认定为单位行贿共犯无异议,但黄某及何某收受贿赂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万某系朋友、同学关系,黄某与何某系老乡关系,均属于关系密切的人员,黄某向何某转达了请托事项,何某又向胡某转达了请托事项,并通过胡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万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黄某、何某的行为性质均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与何某、胡某通谋,由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共同占有,黄某、何某的行为性质均构成受贿罪共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