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双肩挑”人员兼职取酬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A省省属高校H大学副校长,二级教授。2019年6月退休。2020年1月至今,张某在向H大学党委报告并经同意后,到B省某民办高校W学院兼任副院长,合同约定年薪15万元。H大学与W学院无业务往来、合作办学事宜等。W学院副院长年薪13万元至18万元不等。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某违反了廉洁纪律,属于违规兼职取酬行为。
第二种意见:张某退休后利用其专业技术特长兼职获利,且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不构成违纪行为。
【评析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取酬,中央组织部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并先后在2016年第15期、第33期《组工通讯》上刊发《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以下简称《问答》)。但前述文件对案例中的情况未作明确规定,并且实践中对《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不同理解,故对非中管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退休后兼职取酬行为性质的认识也不统一。就案例中张某的行为定性,笔者倾向于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对张某兼职取酬不作违纪评价。下面笔者以本案为例,试述如何准确甄别该类行为性质。
第一、从程序看是否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的重要组织原则。《意见》分三种情形作了区别性规定,总体精神是对在职的党员干部的要求严于退休的、退休不满三年的严于退休满三年的;《通知》原则性规定“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第33期《问答》针对“在职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解读,同时规定“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所属的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