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交纳党费 增强党性意识
我们党历来都把党员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作为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之一。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也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党员交纳的党费不仅可以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给党组织以经费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我们在社会上的每一笔支出要么买了商品供你使用,要么买了服务供你享受,而你交的党费却好似什么都没买着,好像没有“获得感”,党费也就失去了“存在感”,只有当党小组长拿着本子去收的时候才想起来交党费。党费虽然是一笔钱,但绝不能和其他费用同等去看待,因为党费,不仅仅是钱的事! 每个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
一、党费连接着党规纪律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要把按期交纳党费作为入党的基本条件呢?这是因为必须交纳党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第一部无产阶级政党章程《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代表大会为每个国家规定每一盟员应缴纳的最低盟费”,这里的“盟费”就相当于党费。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二大通过的组织章程把“在物质上帮助党”作为党员的条件之一。作为根据列宁建党学说组建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就明确规定党员必须交纳党费。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活动的经费,按期交纳党费,是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
作为党的经费的重要来源,我们党一直重视党员交纳党费工作,在历次党章中,都有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二大党章专门列了“经费”一章,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比例作了详细规定,并把“欠缴党费三个月”作为开除党员的一项条件。三大、四大党章除对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比例略有调整外,基本沿用了二大党章的有关规定。自五大党章开始,交纳党费作为党员的一项基本义务,明确写入党章,并在历次党章中加以强调。六大党章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比例没有再做规定,将“不缴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除名,而不再作为开除党员的条件。七大党章把“征收党费”明确为党的支部的一项工作,规定“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 由此可以看出,在严酷的革命斗争中,为适应革命斗争需要,虽然党关于党员交纳党费及对欠缴党费党员处理的规定时有变化,但党员要交纳党费这一基本条件,一直延续至今,始终没有变。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逐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明确了党费的使用范围,完善了党费报告制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逐步制度化。中央组织部的《党员管理手册》第159条明确,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除特殊情况外,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并特别强调,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二是按时。党员的党费要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党章第九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三是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关于交纳党费的标准,我们一同学习下。依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