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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ppt+讲稿:《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五大核心修订与新旧对照(13000字,47张)VIP专享

提纲:

1、政治标准空前强化:“两个确立、两个维护”入法

2、程序更严更细:备案、公示、党组职责全面压实

3、结构优化精准发力:一线+新兴领域全覆盖

4、纪律红线更硬:严查人情党员、突击发展、弄虚作假

5、责任体系闭环:纳入党建述职、巡视巡察

1、申请入党:年满18周岁

2、积极分子:支部确定

3、发展对象:政审联审合格、集中培训、2名正式党员介绍

4、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投票、党委审批

5、转正:期满合格转正

1、政治首位:把政治标准贯穿全流程

2、结构优化:重点向青年骨干、一线员工、新兴领域倾斜

3、程序闭环:严格执行备案、公示、政审联审

4、纪律严明:常态化自查自纠

5、责任压实:纳入党建考核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五大核心修订 + 新旧对照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正式印发 2026 年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 5 18 日全文公布。新版《细则》延续 7 44 条框架,紧扣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质量优先、结构优化、责任压实贯穿全过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企、机关、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根本遵循与操作指南。

修订背景与核心定位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2014 年版《细则》实施以来,在规范程序、保证质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党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必须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严把入口关、优化队伍结构、压实政治责任。

2026 4 2 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版;5 月,中办正式印发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新版《细则》既是制度升级,更是政治要求,为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总要求升级

从 “改善” 到 “优化”,从 “保证” 到 “提高”

新版《细则》将十六字方针优化为:

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2014 版:控制总量、改善结构、保证质量、发挥作用

2026 版: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一字之差,导向更鲜明:结构从 “被动改善” 转向 “主动优化”,质量从 “底线保证” 升级为 “高线提高”,体现新时代党员队伍建设的质量导向与精准思维

五大核心修订(政治、程序、结构、纪律、责任)

1、政治标准空前强化:“两个确立、两个维护” 入法,政审联审全覆盖。

总则新增: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

明确必须坚定拥护 “两个确立”、坚决做到 “两个维护”,政治不合格一票否决;

建立县级党委组织部门 + 执纪执法部门政审联审制度,多部门联网核查,严防 “带病入党”;

思想入党贯穿全程:谈心谈话、集中培训、入党宣誓强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

2、程序更严更细:备案、公示、党组职责全面压实。

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备案层级上移、审核更严,压实上级党委把关责任;

发展对象公示制度化:明确范围、时间、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新增党组讨论决定发展党员重要事项条款,党组责任法定化;

档案管理统一规范:中组部统一制式表格,鼓励档案电子化。

3、结构优化精准发力:一线 + 新兴领域全覆盖。

保留重点:青年、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

新增两大方向:

生产工作第一线:优先在一线岗位发展党员;

新兴领域:互联网、新业态、新社会组织等领域党员覆盖。

4、纪律红线更硬:严查人情党员、突击发展、弄虚作假。

严禁:突击发展、人情党员、带病入党、弄虚作假;

追责对象全覆盖:党组织、责任人、违规入党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违规入党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公布。

5、责任体系闭环:纳入党建述职、巡视巡察。

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委(党组)书记述职评议、巡视巡察重要内容;

基层党委每年分析一次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动态调整、精准培养。

发展党员五大关键环节

1申请入党:年满 18 周岁,书面申请,自愿入党。

2积极分子:支部确定,培养至少 1 ,定期考察。

3发展对象:政审联审合格、集中培训、2 名正式党员介绍。

4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投票、党委审批,预备期1 年。

5转正:期满合格转正;不合格延长(≤1 年)或取消资格。

一句话记牢:自愿申请、一年培养、联审培训、支部表决、一年预备、合格转正

国企 / 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要点

1政治首位:把政治标准贯穿全流程,坚决杜绝 “重业务轻政治”。

2结构优化:重点向青年骨干、一线员工、新兴领域倾斜。

3程序闭环:严格执行备案、公示、政审联审,全程留痕、档案规范。

4纪律严明:常态化自查自纠,严防违规违纪问题。

5责任压实:纳入党建考核,书记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责任。

整体来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整体篇章框架保持稳定,在原有成熟工作制度基础上,聚焦政治引领、质量提升、结构优化、责任落实、纪律约束等关键方面补齐短板、细化举措、从严规范。各级基层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全体党务工作者、党员干部深入学习细则全文内容,准确吃透新规各项具体要求,严格依照新规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展发展党员工作,严把党员发展每一道关口,持续纯洁党员队伍、提升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与战斗力,为党的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组织根基。

阴影部分是涉及旧版的修订部分,颜色部分新版的新增或修订部分。

2014年版

2026年版

20145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45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64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65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提高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坚持综合平衡、分类指导,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增进对党的感情,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者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学习工作经历、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遵纪守法以及家庭情况等基本情况,并向其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党员的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心强的党员担任,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和阐释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其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经常谈心谈话,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对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培养联系人的,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党的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转交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并报上级党委同意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在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拟列为发展对象的流动人员,应当在流出地和流入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入党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党员,不宜作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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