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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信访工作法治化机制》及对应起草说明VIP免费

提纲:

  (一)对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隐瞒不报、处置不力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合理诉求未予支持的

  (五)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一)贯彻国家顶层设计的需要

  (二)破解当前工作难题的需要

  (三)提升群众满意度的需要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2.《信访工作条例》:这是本次《机制》起草最核心、最直接的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在起草过程中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源头预防

  (二)关于受理环节

  (三)关于办理环节

  (四)关于监督追责

  (五)关于维护秩序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1.请本次会议对《机制》进行审议

2.会后

3.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

XX区信访工作法治化机制》及对应起草说明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旨在构建“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五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适用本机制。

第一章  健全源头预防法治化体系

第四条  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各级各部门在出台重大决策、实施重大项目前,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必须制定有效的风险防控和化解预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

第五条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以《信访工作条例》实施周年纪念、国家宪法日等为契机,常态化开展“信访法治宣传月”等活动。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专题讲座等形式,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信访。每年全区性集中宣传活动不少于2,各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主题宣传。

第六条  提升干部法治素养。将《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主体班次及部门干部培训的必修内容。区信访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区信访干部专题培训,重点提升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能力。

第七条  夯实基层治理基础。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司法所等平台,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资源。积极培育和发展由退休干部、法律工作者、乡贤等组成的“XX里手”式社会化调解队伍,就地化解邻里纠纷、小额经济纠纷等初信初访问题。

第二章   规范信访受理法治化流程

第八条  严格落实首接首办责任制。对群众首次提出的信访事项,首次接待、受理的单位为首接首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受理,并负责跟踪、协调、督促,直至问题妥善解决或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严禁推诿、敷衍、拖延。

第九条  明晰诉访分离路径。区信访局及各有权处理单位的接访窗口,应在显著位置张贴“诉访分离”清单,明确告知信访人。对属于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但应耐心解释,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第十条  优化“一站式”受理服务。完善区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功能,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全面推行“一窗通办”,对来访、来信、网上投诉、电话等各类信访诉求,统一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确保“有诉必接、有接必登、有登必办”。

第十一条  规范受理告知程序。有权处理单位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对于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办理流程和预计办结时限。所有受理、办理过程需在信访信息系统全程留痕,确保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三章   提升案件办理法治化质效

第十二条  强化领导包案化解机制。对中央、省、市交办的重复信访事项及本级排查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全面实行领导包案制度。逐一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定期召开调度会商会,集中攻坚,推动“案结事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联合会商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复杂信访事项,由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召开协调会,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避免多头办理、相互推诿。

第十四条  坚持“访调结合”多元化解。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化解工作。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类信访事项,可委托“XX里手”等特邀调解员或专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出具调解协议书,并由相关单位进行司法确认或监督履行。

第十五条  规范办理答复程序。信访事项的办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答复意见书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处理结论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六条  完善复查复核机制。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作出的复核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四章   强化监督追责法治化刚性

第十七条  实施全过程监督。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会同区委区政府督查室,通过网上巡查、实地督导、案卷评查等方式,对全区各单位的信访工作法治化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每半年通报一次情况。

第十八条  健全量化考评体系。将信访工作法治化成效纳入全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重点考核信访事项的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群众满意率、重复信访化解率以及“诉访分离”落实情况等指标。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严肃责任追究。对在信访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究:

()对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隐瞒不报、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信访人的;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合理诉求未予支持的;

()在处理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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