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任务
二、搬迁对象
(一)搬迁范围
(二)搬迁对象
1.项目申报统计时已出生但未上户籍的新生人员
2.因学、服兵役等户籍临时迁出人员
3.项目申报统计时户籍未迁入的婚入人员或户籍已迁入女方户口的入赘人员(需取得民政部门出具合法的婚姻证明)
4.部分户口已迁移或注销的服刑人员
5.其他特殊情形人员
三、安置方式
(一)购房安置
(二)自建房安置
(三)其他方式安置
四、资金筹集及补助标准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第1至2月)
(二)实施阶段(第3至10月)
(三)搬迁阶段(第11至12月)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扶持
1.避险搬迁群众进城购房安置后依法享有原户籍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2.避险搬迁群众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
3.避险搬迁群众享有搬入地同等医疗和社会保障服务
4.做好避险搬迁群众就业扶持工作
5.鼓励金融机构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
6.结合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减挂钩等综合政策
(二)加强后续管理
(三)强化宣传动员
X县2025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X〔2025〕X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X〔2025〕X号)等有关要求,为有效推进全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通过实施避险搬迁,从根本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全县避险搬迁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目标任务
以最小化地质灾害风险为主要目标,减少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数量,以及显著降低地质灾害的潜在威胁。资金下达后一年内完成X县自然因素引发的14处极高风险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的整点避险搬迁工作。
二、搬迁对象
(一)搬迁范围
按照“先急后缓”原则,结合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分类,对X县自然因素引发的14处极高风险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实施整点避险搬迁。
(二)搬迁对象
搬迁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范围居住人员,由各涉及乡镇进行识别,以公安户籍人口为基础,以户为单位,结合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搬迁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搬迁统计范围:
1.项目申报统计时已出生但未上户籍的新生人员;
2.因学、服兵役等户籍临时迁出人员;
3.项目申报统计时户籍未迁入的婚入人员或户籍已迁入女方户口的入赘人员(需取得民政部门出具合法的婚姻证明);
4.部分户口已迁移或注销的服刑人员;
5.其他特殊情形人员,由各涉及乡镇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三、安置方式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采取购房安置、自建房安置及其他方式安置协同推进。
(一)购房安置
避险搬迁群众在X县城内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的,县人民政府统筹房源供避险搬迁群众选择,鼓励房开企业提供打折优惠,降低购房成本;若搬迁群众选择到县外购房的,由其与售房人自行协商价格,补助资金标准不变。
(二)自建房安置
对避险搬迁群众采取自建房安置的,安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要求按照《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2021〕X号)执行。
(三)其他方式安置
对难以采取购房或自建房安置的避险搬迁群众,要按照《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X〔2025〕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X〔2025〕X号)要求进行安置,确保避险搬迁群众住有所居,严禁出现“拿钱走人”、无房居住等情况。
四、资金筹集及补助标准
以项目化方式组织申报,按照人均9万元进行筹集(其中争取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人均7万元、市级配套资金人均1万元、县级自筹资金人均1万元),用于对避险搬迁群众进行差异化补助及土地复垦等。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X〔2025〕X号)“按照优先支持进城购房、统筹推进统规建房、适度补充分散自建的原则,制定差异化补助标准”的规定,为鼓励避险搬迁群众进城购房,对选择在X县城购买商品房(含二手商品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