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XX人民检察院机关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党内选举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中共XX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委员会和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上一届机关党委负责。
第三条、中共XX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委员会和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由各党支部党员充分酝酿提出,经院党组同意,报请市委直属机关工委批复后,提交本次党员大会表决选举。
第四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机关党委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机关党委委员候选人6名,选举产生委员5名,差额1名;机关纪委委员候选人3名,选举产生委员3名。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五条、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六条、选举人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表示不赞成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