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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实施方案VIP免费

提纲:

一、总体要求

二、实施主体

三、全面开展自查

  (一)查权力干预

1.检查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存在通过下达指标、提醒、打招呼等方式干预统计工作

2.检查经信、发改、商务、城建等部门是否以“调度”之名行“干预”之实

3.检查园区、乡镇(街道)是否在“末梢”环节采用会议、微信、电话、发放补贴等方式

  (二)查“数据寻租”

1.检查区乡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目标的责任单位

2.检查企业是否为了争取政策优惠等目标

  (三)查执法不严

1.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执法过程是否存在软执法、假执法、选择性执法

2.检查是否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检查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检查是否推动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

  (四)查入退库

1.检查入库真实性

2.检查退库真实性

  (五)紧密结合重点工作开展自查

1.结合统计督察整改

2.结合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工作情况

3.结合年度执法检查

4.结合数据查询

四、组织开展重点检查抽查

  (一)从严从快查处一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

  (二)严肃问责一批统计违纪违法领导干部

  (三)集中通报曝光一批统计造假典型案件

  (四)强化专项纠治工作抽查

五、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6月)

2.全面自查阶段(6—8月)

3.重点抽查阶段(8—10月)

4.总结报告阶段(10月底前)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协调

  (二)强化工作落实

  (三)突出工作实效

区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统计局专项纠治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和《*市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立足防惩统计造假主体责任,聚焦行政干预不收手不收敛、统计造假手段隐形变异、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综合采取全面自查、重点抽查、执法检查、追责问责、通报曝光等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上下联动、内外协同、多管齐下开展集中纠治,在短期内形成有效震慑效果,推动健全体制机制,巩固深化专项纠治成果。

二、实施主体

专项纠治工作实施主体为区统计局。

局成立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区纪委监委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及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次专项纠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区直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明确工作职责。

三、全面开展自查

综合采取查阅会议记录和文件资料、现场询问、案卷评查、现场核查、数据比对等方式,围绕“四个必查”和四项重点工作,对2017年以来的相关情况开展自查。

(一)查权力干预。

1.检查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存在通过下达指标、提醒、打招呼等方式干预统计工作。

2.检查经信、发改、商务、城建等部门是否以“调度”之名行“干预”之实;统计部门是否参与甚至主导干预企业独立报送统计数据。

3.检查园区、乡镇(街道)是否在“末梢”环节采用会议、微信、电话、发放补贴等方式,强令、授意、指使企业报送虚假数据甚至直接代填代报企业统计数据等。

(二)查“数据寻租”。

1.检查区乡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目标的责任单位,是否存在不重视统计工作问题,是否为了骗取荣誉、招商引资、地方排名干预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是否向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指标蔓延。

2.检查企业是否为了争取政策优惠等目标,迎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虚报瞒报统计数据。

(三)查执法不严。

1.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执法过程是否存在软执法、假执法、选择性执法,是否遗漏可疑线索,是否做到对线索的深挖细查。

2.检查是否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肃、全面、精准提出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是否出现避重就轻、建议失当的情况。

3.检查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否严格对统计违法企业进行失信认定并公示。

4.检查是否推动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

(四)查入退库。

根据《*市统计单位(项目)入库退库专项检查方案》部署要求开展自查。

1.检查入库真实性。重点核实入库单位(投资项目)行业(类别)划分是否正确,申报材料特别是税务材料、施工材料等是否真实,是否虚增规模、重复报送、违规打捆等。

2.检查退库真实性。重点核实申请退库单位是否达到退库标准、在市场监管部门已注吊销的单位是否核实退库、是否通过非正常调减数据或瞒报数据以虚假退库等。

(五)紧密结合重点工作开展自查。

自查要紧密结合统计督察整改、执法检查、数据核查等重点工作开展。

1.结合统计督察整改,重点自查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国家统计督察整改成果的通知》有关要求是否落实,反馈的统计弄虚作假问题是否彻底整改、责任追究是否全面到位。

2.结合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工作情况,重点自查主要负责人是否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统计督察等重要统计工作情况,是否落实数据质量管控责任建立常态化数据质量核查机制,是否建立本地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直接核查和处理制度,是否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办法》提出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等。

3.结合年度执法检查,重点自查省、市统计局年度执法检查要求的“重点指标”“重点领域”“入库退库”等检查任务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按序时进度完成今年执法检查任务,是否查清查实权力干预问题,是否存在执法检查问题导向不够、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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