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事项范围
(二)确定适用对象
(三)规范工作流程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五)强化核查实效
(六)加强信用监管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清单
(二)建章立制
(三)社会发布
(四)全面实施
(五)总结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协调指导
(三)加强督促检查
(四)加强培训宣传
一、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工作人员受理
(三)申请人对法定证明事项选择采取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办机关对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核查
(四)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
二、要求
(一)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
(二)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三)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
(四)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
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放管服”改革,持续“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政府服务管理理念和方式,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xxx〕xx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提升全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任务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明确事项范围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确定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时,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能够实现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各有关部门在现有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全面梳理、拟定本系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进行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审定。县、乡政府确定并公布本级政府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各有关部门要适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决定要求,结合实际,及时按照程序对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确定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全国、全省、全市、我县及其他与我县有互认协议的地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应当获得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三)规范工作流程
编制办事指南及格式文本。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模板(详见附件)基础上,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
确定书面告知及承诺的内容。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办理时限要求。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x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交寄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将承诺书递交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核查办法,针对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方式方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免于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核查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