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二、工作安排
(一)企业全面自查
(二)分工负责排查
(三)强化督促指导
三、职责分工
(一)住建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
(三)工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
(四)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
(六)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
(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
(八)教育、民政、文旅、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
(九)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整治任务
(一)五个环节
1.燃气经营环节:
2.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3.燃气使用环节:重点排查整治餐饮、学校和医院食堂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
4.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重点排查整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未按规定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等问题
5.燃气管线施工环节:重点排查整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
(二)四个重点
1.重点落实燃气餐饮用户报警器的安装(8月30日前):工信商务部门要牵头负责
2.重点管控公共场所燃气设施安全运行(9月30日前):住建部门要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对餐饮、学校、医院、宾馆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
3.重点督查企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9月30日前):各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靠前
4.重点做好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摸排清理工作(9月30日前):住建部门会同相关责任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法检查
(二)强化宣传教育
(三)提高检查质效
(四)严肃追责问责
(五)定期调度通报
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攻坚阶段,全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燃气事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集中暴露出一些地方吸取教训不深刻、重部署轻落实、排查整治走过场等问题。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监管,切实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取得实效,坚决遏制当前燃气事故多发频发势头,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安委会总体安排部署,县安委会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10月底,在全县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守安全红线,树牢底线思维,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视、自觉汲取燃气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压实责任,以最严格的标准、最有力的措施、最坚决的行动,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集中治理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安委会牵头,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联动工作专班(*安委发〔2022〕8号)负责推进落实。
(一)企业全面自查。所有燃气经营企业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精准辨识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燃气商业用户要全面细致检查气瓶、连接软管、燃气具、燃气报警器、切断阀等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对供气的商业用户开展入户检查,逐一检查检测燃气设备设施,督促用户建立自用气检查台账、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各项措施。企业自查要于8月15日前全面完成,新增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商业用户要随时开展自查。
(二)分工负责排查。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落实落细整治工作责任措施,深入下去一个一个“过筛子”,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各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小组,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深入企业开展抽查督查,切实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排查工作。
(三)强化督促指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各镇主要负责人要结合“三进三问三查,保稳定促发展惠民生”活动,深入一线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燃气企业、餐饮场所等“最后一公里”。县安委会办公室要从头到尾跟踪督办,重点督查政府部门动员部署、履行职责情况,重点抽查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点面结合”评估工作实际成效,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三、职责分工
(一)住建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工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住建、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住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六)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教育、民政、文旅、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燃气报警器,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九)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四、整治任务
“百日行动”重点围绕“五个环节、四个重点”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一)五个环节
1.燃气经营环节:
(1)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闭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等问题,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未按规定加臭。(住建部门负责)
(2)重点排查充装企业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违规充装非自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