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制度汇编8篇
机关单位制度汇编8篇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局机关) 2
出差管理制度 3
工作纪律督查办法 5
会议制度 7
公务接待制度 9
财务管理制度 11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5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19
为加强干部职工理论学习,提高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根据中央、省、市委的有关精神和市xx局的相关要求,结合xx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局机关学习由中心组理论学习、全局集中学习、网上理论学习等形式组成。中心组理论学习每月组织1次,局、队中层以上干部参加,视情况可扩大至全局干部职工;全局集中组织学习为每月夜学至少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周)第一个工作日晚上进行。
学习内容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由局机关党支部和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并根据需要,负责联系、聘请有关专家举行专题讲座或组织电化学习教育等。
政治学习内容主要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重要会议精神,上级有关重要文件和领导重要讲话精神等。
业务学习内容主要有:xx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xx基础知识,经济理论知识,财务基础知识,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术等。
学习方式坚持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和xx业务知识学习相结合,采取专题讲座、中心发言、讨论座谈和撰写学习体会文章、调研报告等多种形式。集中学习以传达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交流为主,科室学习以讨论座谈为主。机关干部应按照要求积极主动登录xx领导网络学院xx分院、国家xx局在线学习中心、学习强国等平台进行学习,并确保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
中心组理论学习由局党组负责组织;全局集中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集中学习实行点名制度。凡因公出差、请病(事)假而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必须事先向科室负责人请假,并由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报告;未参加集中学习人员要及时以个人自学形式补学集中学习内容。
对干部职工学习笔记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对学习笔记和理论体会文章不定时开展评比。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依据《关于印发xx省机关工作人员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x财行〔2017〕29号)、《关于差旅费管理的补充意见》(x财行〔xx〕23号)相关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设区市含所有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建立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四条事前审批。出差人出差前认真填写《xx县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领导签字后,出差视为有效。如有临时突发性需要出差的可经请示主要领导口头批准后先行出差,返回后补填审批单。
第五条审批依据。有文件依据并有明确时间人员要求的出差,严格依照文件要求执行。有文件依据无明确时间人员安排的出差,根据工作实际,以节约高效为原则,合理安排、合理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无文件依据的常规性业务出差,原则上单项事宜,单人下乡,出差时间依照工作内容和路程远近,酌情而定,原则上不超过1天。
第六条报销流程。出差人返回后一个月内凭核准的出差审批单及车票、住宿发票等相关票据,填写《差旅费报销清单》进行报销。原始票据上需出差人员签字。
第七条出差途中除因病、意外灾害、因工作实际不能及时返回的,必须电话联系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延时。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以违纪论处。
第八条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九条住宿费限额。结合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级,常见出差地的住宿费限额为:县内限额150元;省内县外限额340元;xx主城区限额400元。
第十条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一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费凭相关票据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xx本级及xx市范围内的因公出差,自驾前往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在参照公路客运班车票价内,可凭同时段、同方向的过路过桥费和汽油费报销交通费。
第十三条公杂费。县内下乡公杂费与目的地相关,其中xx公杂费费为60元/天,xx公杂费为80元/天。县外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八条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培训、会议,会议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因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报销。
第十九条本制度中未列明的出差费用按照《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x财行〔20xx〕xx号)规定执行。
为加强xx队伍建设,提高xx服务质量,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禁令”、《中国共产dang廉洁自律准则》、《xx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等规定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正风肃纪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xx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严肃执纪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作风纪律方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无故迟到早退;
2.不按规定请假擅离工作岗位;
3.无故不参加会议或迟到、中途退场;
4.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去向牌;
5.办公室物品摆放不规范,环境卫生不整洁;
6.擅自加装电子游戏软件及其他非工作用途软硬件;
7.对群众信访投诉未及时认真办结、回复;
8.违反禁酒令、禁购令;
9.网上聊天、炒股、网购、玩电脑游戏的(包括电脑游戏程序处在运行状态)、看电影电视等;
10.破坏团结、以语言侮辱他人,或与同事吵架、动手打人;
11.有令不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第四条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为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向管理对象索要财物,或者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4.接受管理对象委托的有关工作职能范围内的的有偿代理或者中介服务;
5.利用婚丧嫁娶事宜借机敛财;
6.参加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吃喝、高消费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7.私存私放公款;
8.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9.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方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出于个人私利,利用执法检查打击报复,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2.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检查,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
5.在实施执法检查过程中,态度粗暴、方式简单,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考勤采用县局规定的形式执行,请销假严格《xx县xx局考勤请假制度》执行。
第七条违纪违规行为被县级及以上纪检部门督查或县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一般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第一次扣规范性补贴(事业编制人员扣发同等数额的绩效工资,编外用工人员扣发同等数额的工资,下同)X元,科室负责人连带扣除规范性补贴每人次X元;科室负责人违纪违规,第一次扣规范性补贴X元,局分管领导连带扣除规范性补贴每人次X元;局领导违纪违规,第一次扣规范性补贴X元,局主要负责人连带扣除规范性补贴每人次X元。
第二次违纪违规的,扣发规范性补贴金额为第一次的二倍;第三次违纪违规,扣发规范性补贴金额为第一次的三倍,以此类推。
第八条被县级以上各部门督查通报或被媒体曝光的直接责任人取消该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民主化,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会议制度包括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生产总值核算会、全体干部职工会议、xx分析专题会、部门xx工作协调会议等。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情况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
(一)议事内容
1.传达学习和贯彻中央以及省、市、县委的重要决议和指示;
2.分析研究和部署本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3.讨论决定本局的干部任免、调进调出、招工招聘、离退休、以及总结评比、晋升奖惩等;
4.按照规定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搞好班子自身建设;讨论研究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问题;
5.其他需要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或协调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
1.会前准备。议题确定后,党组书记要责成有关科室事先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党组会议研究讨论。
2.会中决策。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议题,充分讨论,民主表决,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3.会后办理。党组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按党组分工,由各党组成员组织实施,有关科室具体贯彻执行。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及其它局领导组成。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局领导提出,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
(一)议事内容
1.通报省局、市局和县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2.研究决定xx改革中的有关重大业务事项;
3.根据省、市xx局的工作要求和县政府每个阶段的中心任务,研究本局的工作计划;
4.讨论通过局机关重要规章制度;
5.研究公务员考核、年度评比、工资调整、职工福利、财务等问题;研究局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变动;
6.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协调的其他问题。
(二)议事程序
1.会前准备。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要征询其他领导的意见,议题确定后,局长责成有关科室事先进行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必要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2.局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议题,充分讨论,最后由局长作出决定。
3.会后办理。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按分工由局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有关科室具体贯彻执行。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由副局长及其它局领导、各科室长参加。局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室负责记录工作。议事内容:
1.研究部署本局的重要工作和落实措施;
2.听取各科室(队、中心)汇报交流本阶段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安排各科室(队、中心)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3.讨论各科室提请解决的相关事项;
4.讨论需提交局党组会议决定的全局性工作制度、奖惩、考核办法等;
5.应由局务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生产总值核算会由局长召集并主持,由生产总值核算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一般每季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安排。主要综合决策我县GDP核算制度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决定GDP核算部门分工调整;审定经济普查年度统一核算数据;审定相关专业主要xx指标集中核算具体实施方案;应由生产总值核算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书记、局长或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主要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通报局工作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
会议的准备工作由办公室承担。会议布置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xx分析专题会由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由局有关领导和有关科室参加,一般每月一次。主要讨论上报县委、县政府的综合xx分析预测情况及通报我县经济运行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公务活动取得实效,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统一管理、热情周到、不失礼节、从简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认真搞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中的迎送、会见、陪同、住宿、就餐等各项活动,要体现礼仪、对等、对口的原则,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彬彬有礼、落落大方,出色完成接待任务。
(三)在公务接待中自觉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科学安排、文明接待、简朴大方、不铺张浪费。
(一)上级系统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二)兄弟省、市、县系统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省、市局在我县组织的各类会议的接待;
(四)其他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
(一)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不搞超标准接待。
(二)来局进行公务活动领导及工作人员就餐按县财政规定的标准提供桌餐或标准自助餐。
(三)需要住宿的来宾,由办公室按规定预定房间。
(一)公务接待活动中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原则上是对口接待、对口陪同、分级接待,陪同人员轻车简从。
(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凡属接待范围内的来宾,各科所队负责人接到信xx后,明确来宾单位、来x事由、姓名、职务、日程安排等内容,及向分管局长汇报并填写来宾来x情况报告单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根据局领导安排指定陪同人员,制定接待方案,预定就餐、住宿地点,通知科室负责人。
(三)各科室完成接待任务后,需在15日内凭来宾公接待函填写报销审批表经领导审核后报销。
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统筹管理,倡导节俭,注重实效;财务人员要对公务接待费用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加强监督,严禁出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一)若本制度与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制定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财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费使用要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从严控制,合理支出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以保障工作正常需要。
第三条本单位财务、财产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归口使用、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开支范围、标准。重大经费开支由班子会研究确定。规范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禁以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接待费,禁止公务接待中违规列支土特产、烟酒、礼品等费用。
第五条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xx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当好领导参谋。
第六条要按照“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预算管理要求,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第七条应当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xx,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八条应当加强预算的审核和审定,重大项目预算在编制前应单独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评审,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九条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数和预算方案,一般应该包括预算建议数的编制上报和预算控制数的下达(“一上一下”)及预算方案的编制上。
第十条应当根据预算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将预算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业务科室。
第十一条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明确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和要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制,预算进行细化,明确项目预算实施具体时间节点,通过细化预算,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十二条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建立科学合理的兼顾长期与短期、内部与外部目标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预算执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决算报告编制方案,规范单位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前,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核实债权债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决算编制工作,经班子会议或财务监督小组审定后,形成决算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财务监督领导等签名并盖章,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复后的决算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向有关方提供的决算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对决算报告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单位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作为单位的收入但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具有代收性质的资金也属于收入控制范围。
第十八条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收,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完整地记录、反映单位的收入业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严禁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严禁转移收入到所属相关账户使用。
第二十条业务机构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当对收入业务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存到规定银行账户,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对收入业务定期进行分析和对账,根据收入预算、收入合同协议等资料,对收入情况进行分析,定期与业务部门进行对账,判断有无异常情况,及时检查并做出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时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征收方式及时将所收款项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或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的过渡性账户。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和控制。
(一)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每位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二)印章使用应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可携带印章外出用印。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用印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采取有效控制和防范措施后方可带出,用印完毕后应立即送回。
(三)财务印章须由会计人员专人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使用印章。会计人员不可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不得在空白支票上用印,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
(四)财务印章丢失、被盗或损毁时,应及时报单位主管领导,并公开声明作废后,按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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