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
二、进一步创新思路举措
(一)注重特色、提高质量
(二)把握重点、增强刚性
(三)完善机制、强化服务
(四)紧密结合、求深求实
三、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工委负责同志会议上的讲话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李小敏
(2020年3月23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工委负责同志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重点就进一步做好专工委工作、加强专工委建设,更好发挥专工委职能作用进行研究部署。之所以选择在这个时间节点召开这次会议,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去年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栗战书委员长发表重要讲话;省委召开了人大工作会议,娄勤俭书记对我省地方人大工作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这些都需要人大机关尤其是各专工委结合自身职能,认真加以贯彻落实。第二,今年以来,因工作需要、年龄原因,有6个委员会主任发生了变化,相当于一次“小换届”,进一步明确要求、强化责任,统一思想和行动,不仅必要而且迫切。第三,今年是本届省人大履职的第三年,已到届中,处在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适时对过去两年工作进行回顾总结,谋划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新举措,有利于更好地继往开来,推动人大工作迈上新台阶。
本届以来,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大局,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加快“强富美高”
新江苏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交出了一份厚重的成绩单。关于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在震宁主任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有比较集中的反映。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共同努力的结果,也凝聚着机关各部门特别是专工委同志们的辛劳和汗水。各专工委紧紧围绕省人大常委会重点任务,立足自身职能,精于谋划,勇于实践,善于创新,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发挥了重要的参谋助手作用。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各专工委锻造了一支好队伍,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有力,工作善作善成;其他成员发挥专业所长,积极主动参与;工作班子爱岗敬业,勤奋努力。形成了一套好机制,各专工委结合自身职能和特点,建立了一整套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为委员会高效有序运转提供了制度保障。营造了一个好氛围,大家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形成了齐心协力、和谐共进、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对此,常委会党组是充分肯定的。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尤其是春节上班后这一个多月,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省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一手助力全省疫情防控大局,一手创造性依法履职,及时作出了依法防控疫情的有关决定,对一批法规草案、专项工作报告和人事任免事项进行了审议,通过了两件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精心谋划全年工作,对年度计划安排作了进一步优化调整,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实现了今年工作的良好开局。到人大机关上班后,我集中看了一些文件资料,分别与主任会议成员、机关党组成员、各专工委主要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常委会委员进行了沟通交流,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对人大工作和机关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在了解过程中,我有一个深切的感受,就是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充分发挥好专工委职能作用至关重要。今天,我着重围绕这个问题谈几点想法和意见,与大家作一个交流。
今天这个讲话,事先征求了常委会党组成员、主任会议成员的意见,并根据大家提出的建议作了修改完善,最后报经娄勤俭书记审阅同意。讲话中虽然有一些个人的想法,但主要是党组集体的意见。从参会对象来讲,这次专工委负责同志会议扩大了范围,实际上是一个机关干部大会。讲话中的一些要求,既是针对专工委的,也是针对机关全体干部的,希望大家共同把握好。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强化使命担当
设立专工委,是人大事业发展的需要。回顾历史,我省人大专工委的设置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演进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之初,就设立了专委会。1954年8月江苏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我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诞生。这次会议期间设立了代表资格审查、议案审查和预算3个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但还不是常设性机构。“文革”
期间,人大制度受到干扰和破坏,人代会不能正常召开,专委会工作也随之停顿。改革开放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专工委设置不断调整、逐步优化。1979年12月,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人大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经常化轨道。为了加强闭会期间的工作,1981年,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首次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科学文教3个工作委员会,随后陆续增设了城乡建设委员会、内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后来委员会名称又几经变更。1997年机构改革,省人大机关形成了1厅、2室(研究室、法制工作室)、8委的格局。1998年,省九届人大首次设立了内务司法、财政经济、农业和农村工作、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6个专门委员会,后来又将法制工作室更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并增设了法制委员会(专委)、预算工作委员会。2003年,省十届人大统筹专工委机构设置,设立了法制、财政经济、内务司法3个专门委员会,并将4个专门委员会改设为工作委员会。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趋完善,专工委组织体系进一步走向健全。2019年1月,根据我省机构改革方案,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增设了社会建设委员会,并将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至此,省人大机关形成了1厅、1室、4个专委、8个工委的格局,总体上适应了新时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需要。
专委和工委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就共同点来讲:一是法定性。地方组织法第30条和第53条分别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专工委的地位和作用。专工委的设立、职责和工作程序等,都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内设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专工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内设机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助手。专工委无论是拟定议案,还是审议或审查议案,都要提请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才具有法定效力。三是专业性。专工委都有比较明晰的工作分工,与“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保持相对固定的对口联系,研究、讨论和处理相关领域的问题。四是经常性。专工委不仅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存在,而且在闭会期间作为常设机构,要经常性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保证人大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专工委之间也有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产生方式不同。专委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而工委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人员组成不同。专委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从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而工委组成人员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对代表身份没有要求。三是法定职权不同。专委服务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具有法定的提议案权和审议权;而工委主要办理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可以受主任会议委托草拟议案,但没有提议案权。四是运行方式不同。专委是合议制,集体行使职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工委作为工作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
通过以上的分析梳理,我们对专工委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应该有了一个全面和准确的把握。首先,专工委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其次,专工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业务部门”,同时人大常委会驻会委员也主要集中在各专工委,专工委工作是权力机关履行职权的重要基础和支撑。专工委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水平和成效。第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再出发的关键阶段,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阶段。在“四个全面”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级人大肩负的责任越来越重,对专工委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大处在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专工委工作是人大工作的第一线。有为才能有位,有位必须有为。希望大家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准确把握职能定位,认真履职主动作为,为开创我省人大工作新局面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进一步创新思路举措,提升工作质效
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各专工委面临的重大课题。创造性开展工作,就是要高标定位,树立更高的目标追求,确立更高的工作标准,以一流的业绩扛起“一线”的责任,以人大工作高质量助推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高质量,努力走在全国前列;就是要靶向发力,围绕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瞄准高水平全面小康的短板弱项,紧扣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聚焦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找准依法履职的切入点、着力点和结合点,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就是要守正创新,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既传承过去专工委工作和建设的好经验,又适应新时代要求,在工作理念、机制、方法上不断求新求变,推动人大工作理论和实践在创新中不断发展;就是要务求实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以“钉钉子”精神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沉下心来、扑下身子、做深做精、落细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一)注重特色、提高质量,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立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在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娄勤俭书记要求认真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加强有效制度供给,加快形成支撑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发展的法规体系。立法是人大第一位的任务,服务好人大行使立法权是专工委的首要职责。各专工委要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注重特色、提高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价值追求,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一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律法规是党的决策主张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各专工委要紧扣中央和省委关于改革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围绕栗战书委员长提出的高质量立法、惠民立法、环保立法、弘德立法、协同立法五大重点领域,结合实际精心做好立法工作,既求数量更重效果,使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衔接、相统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立法法规定了省级人大立法权限,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的规定的事项;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还明确规定,除国家专属立法权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如何行使好省级立法权,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就是要通过立法使地方的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此,在立法工作中,要更加突出立法的针对性。人大立法不是做花样文章,目的是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深入研究我省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深层次矛盾,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先进文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积极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立法,强化制度供给,确保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确保高质量发展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要着力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立法的有效性与及时性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应时、适时、及时,才有可能收到良好的立法效果。这就要求我们敏锐把握时代脉搏,贯彻中央的新决策、省委的新部署,呼应实践的新需求、人民群众的新关切,通过立法及时加以跟进、迅速作出回应,在注重质量的前提下提高立法效率。上个月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防控疫情的决定,之所以赢得积极社会反响,就在于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同时,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我们对今年立法计划作了调整,把制定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提上议事日程,也是增强立法及时性的有效举措。增强立法及时性,还要坚持立改废并举,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法规制度,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绝不能让陈规旧矩成为创新发展的“绊脚石”。要注重强化立法的引领性。娄勤俭书记多次强调,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发展。江苏要实现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为全国发展探路,很多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授权,推动先行先试。各专工委要围绕这一目标,针对高质量发展中遇到的前沿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根据职权积极探索开展先行性、创制性立法,下好先手棋,敢为天下先,更好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
二要增强法规的特色和可操作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九字方针,是我省人大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概括提炼出来的,得到全国人大的认可,成为地方立法的重要原则。从实际情况来看,“不抵触”是前提,做得是比较好的;“有特色、可操作”是关键,还需要下更大的功夫。增强法规特色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全国各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域文化、风俗民情等存在很大差异,仅靠国家层面立法是不够的。赋予省市地方立法权,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个性化问题。地方立法要把彰显地方特色作为内在追求,适应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针对制度供给中的空白和短板,作出有个性化、创造性的制度设计,切忌照搬照抄上位法,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把地方立法搞成国家大法的翻版。比如,目前我们正在推进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立法,都是江苏这样一个开放大省所面临的特殊需求,在立法中就要更加鲜明地体现江苏特色、江苏经验。设区市的立法,更要强调地方特色,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指导。精准化是地方立法质量的显著标志。法规制度要科学精准、切合实际,要求立法者把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利益关系研究透彻,从体例结构到文字表述进行反复推敲,尽可能把各方面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在条文中写得清楚明白、具体明确,确保有关规定站得住、行得通、落得实、真管用,关键问题上绝不能够语焉不详、似是而非。提高精准化水平,还要求法规之间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强化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把握事物发展的关联性,增强制度设计的耦合性,防止究其一点、不及其余,避免不同法规之间相互“打架”
,影响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影响法规实施的效果。除了加强法规之间的协调,还要加强区域立法的协同。要积极探索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围绕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加强立法协作,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三要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主导作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各专工委担当作为。要在法规立项环节把握主动。通过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明确一个时期地方立法的重点和走向,区分轻重缓急,统筹作出安排,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在编制工作中,各专工委既要广泛听取各部门意见,又要注重研究代表的立法建议,更要加强立法项目的必要性论证,真正从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出发,把准立法方向、抓准立法重点、选准立法项目,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之所以强调“准”
,就是要在立项阶段贯彻既求数量更重效果的原则,避免出现由于前期重视不够,沟通不够,研究不够,导致在后续立法工作中陷入被动。要在法规起草环节提前介入。目前在地方立法中,法规起草工作主要还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对于这类法规,相关专工委包括法制委、法工委要主动介入,加强与法规起草部门的沟通联系,提前参与调研和论证工作,在起草过程中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力求把一些重大矛盾分歧协调解决在政府提请审议前,尽可能避免到了常委会审议时出现大幅度甚至颠覆性修改。对于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必要时应由人大自主起草。人大自主起草,仅靠人大机关自身力量是不够的,要由人大分管领导牵头,以相关委员会为主体,同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代表和专家参与,组成精干工作专班,形成起草工作合力。要在立法调研环节广纳民意。将开门立法精神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保证社会公众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尤其是立法调研,不仅要征求管理部门的意见,更要注重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组织的意见、听取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夯实立法的民意基础。要在协调论证环节严格把关。全国人大就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开展论证评估工作出台了两个规范,我省也制定了实施意见,旨在通过充分协调和深入论证,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从严把关,有效防控立法决策风险。在立法过程中,由于站位不同、认识不同,出现分歧和争议是正常的,关键是要从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想问题、作决策。立法工作必然会涉及权力和利益的调整,要有所坚持、有所担当,敢于、善于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利益偏向。要在法规审议审查环节密切配合。目前我省地方法规实行两审制,有关专工委在初审时提出审议或审查意见;法工委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法制委进行统一审议,在二审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法规质量高不高,各专工委的审查审议至关重要。法制委、法工委和相关委员会要发挥各自优势,全过程加强沟通协商,密切协同配合,充分交换意见,寻求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最大公约数,共同把法规草案修改好完善好。
(二)把握重点、增强刚性,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人大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栗战书委员长指出,要增强监督工作的刚性和实效,真正形成监督的压力,并把压力转化为有关方面改进工作的动力。娄勤俭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推动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更好转化为全省上下的自觉行动。专工委作为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要按照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的要求,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
一要在项目选择上有的放矢。增强监督工作实效,首先研究监督什么,然后才是怎么监督的问题。人大监督不在于摊子铺得多大,面面俱到、浅尝辄止,过多牵扯政府精力,未必能取得好的效果。立法项目立项时,强调一个“准”字;监督项目选择上,则强调一个“精”字。立法项目的“准”和监督项目的“精”有共同点,就是都要注重质量、注重效果,也有不同点,立法项目的“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