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是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这是法治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的前提。当前,我国各个方面总体实现有法可依,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更为系统、精细的要求。“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提高立法质量”,将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作为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方面加以要求,体现了从全流程推动立法提质增效的工作思路。
立法规划与立法审查是保障立法质量的两个重要环节。立法规划强调立法质量提高的关口前移,立法审查侧重于立法后的质量监督环节。具体而言,立法规划的目的在于把好立法方向,让实践急需、准备充分、时机成熟的立法项目科学有序地进入正式立法环节,从源头减少立法资源浪费,避免立法与实际需求脱节。自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统筹安排任期内立法工作,这是党领导立法工作的重要形式,也体现出“把好入口关”的前瞻性立法思维。立法审查是指对已经制定和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质量进行“体检”,剔除不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条文内容,对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不相适应、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存在冲突的立法内容,通过立改废释纂等法定方式及时加以调整完善,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与协调,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可以说,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合力构筑了立法“首尾衔接”的全流程保障格局。
依法依规开展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工作。完善立法规范,是夯实立法质量全流程保障的制度基础,关键是要不断健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为支柱的立法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立法法》作为规范立法活动基本法律的关键作用,既要从总体上提升其内容的完整性和指引性,也要通过完善各类专项立法程序性规定,优化备案审查、立法规划制定程序等专门规范。
从制度脉络来看,《立法法》系统规定立法规划制度始于2015年,该法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出台了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进一步推动了立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立法计划细分为年度立法计划和专项立法计划,并增加“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的规定。至此,立法规划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开展立法规划活动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比较而言,《立法法》对立法审查的规定更为丰富,如2015年《立法法》确立了主动审查机制,扩大了审查覆盖面;2023年《立法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合宪性审查,明确要求法律案的起草、审议等环节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同时,立法审查的范围不断拓展,形成了覆盖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的全流程审查框架。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一方面,应持续充实具体化、实操性的制度,如通过扩大立法参与范围、提升意见征求精度等方式,推动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深度融合;另一方面,着重加强程序性机制构建,确保立法规划、立法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