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政治站位
(一)集中整治是践行初心使命的必然要求
(二)集中整治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三)集中整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二、压实工作责任
(一)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
(二)压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
(三)压实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
三、深化案件查办
(一)拓宽问题线索来源渠道
(二)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三)强化以案促改促治
四、健全长效机制
(一)完善制度体系建设
(二)加强基层监督力量
(三)推动监督常态长效
在全市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当前,整治工作已进入爬坡过坎、纵深推进的关键阶段,召开此次推进会,就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更实举措,推动整治工作取得新突破、实现新成效。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集中整治的重大意义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是落实的前提。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不是一般性的工作部署,而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我们必须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集中整治是践行初心使命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如基层干部虚报冒领惠民资金、在征地拆迁中优亲厚友、在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等,直接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大打折扣。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背离我们党的初心使命,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开展集中整治,就是要把群众利益举过头顶,坚决惩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二)集中整治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基层是党执政大厦的地基,基层干部是党执政大厦的基石。基层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虽“微”,但数量多、影响坏,直接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成效。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一些基层干部在扶贫、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搞“雁过拔毛”,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开展集中整治,就是要以“零容忍”态度向基层“微腐败”亮剑,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一贯到底。
(三)集中整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容易引发群众不满和上访,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比如,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一些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导致村民矛盾激化;在惠民政策落实中,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等问题,让群众产生怨气。如果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就可能积怨成患,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开展集中整治,就是要通过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压实工作责任,凝聚集中整治的强大合力
责任是事业的保证,落实是最好的担当。集中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需要全市上下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只有层层压实责任,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才能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一)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集中整治的主体责任,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党组)书记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协调推动、亲自督促落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联系单位的整治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将整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坚决防止出现“两张皮”现象。
(二)压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是整治工作的重要力量,要立足职能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农业农村、民政、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要聚焦乡村振兴、惠民补贴、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加强行业监管,深入排查问题线索,及时发现和纠正行业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堵塞制度漏洞,从源头上预防问题发生。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三)压实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把集中整治作为政治监督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要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明察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深入查找问题线索。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要严肃执纪问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