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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黄)《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VIP专享

提纲: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管理或者协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开发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林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文物和水资源保护、安全生产、交通、旅游、民族宗教事务、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

  (六)向市人民政府和博罗县人民政府提交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等情况的年度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市人民政府、博罗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飞云顶、玉女峰、双髻峰、飞龙泉、水帘洞、黄龙瀑布、双石楼等自然景观

  (二)冲虚古观、九天观、酥醪观、摩崖石刻、稚川丹灶、洗药池等文物古迹

  (三)东江纵队司令部旧址等革命遗址遗迹

  (四)罗汉松、土沉香、金桂、人面子等古树名木

  (五)云豹、蟒蛇、白鹇、大灵猫、小灵猫等野生动物

  (六)金毛狗、桫椤、水蕨、苏铁、水松、罗浮路蕨、罗浮瓶蕨、罗浮山麟盖蕨等濒危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罗浮山特有植物

  (七)巴戟天、沉香、何首乌、甜茶、走马胎、五指毛桃、两面针、过江龙、七叶一枝花、公开讲话等野生中草药植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市人民政府、博罗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挖砂、取土、围垦、填塘、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

  (四)在景物、设施、林木上刻划、涂污

  (五)乱扔垃圾

  (六)在森林防火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划定的禁火区内燃香、野炊、燃放孔明灯、烧纸、点烛、吸烟

  (七)攀折林木花草

  (八)打猎、捕捉野生动物

  (九)放生、引种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动、植物

  (十)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十一)占道和在主要景点摆卖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未依法编制或者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三)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四)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五)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名录和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措施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一)审核同意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二)未公开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信息

  (三)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四)未按照要求设置界碑、界桩或者警示标识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六)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71229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20183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由博罗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广东罗浮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博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罗浮山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定期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博罗县长宁、福田、湖镇、横河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管理或者协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内开发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林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文物和水资源保护安全生产交通、旅游、民族宗教事务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

(六)向市人民政府和博罗县人民政府提交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等情况的年度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市人民政府、博罗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博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旅游、宗教、环保、水务、市场监管、交通、公安、消防、民政、财政、文化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政府和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定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鼓励村民、居民积极参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博罗县人民政府、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实际,编制或者修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市人民政府和博罗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批准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者其修改方案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八条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彰显罗浮山作为岭南名山、道教圣地、天然氧吧和养生胜地的特性,突出奇峰、古观、瀑布、飞云、洞天特色,体现罗浮山集风景审美价值、历史文化价值、保健养生价值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于一山的内涵。

第九条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重要景区、重要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区域,主要入口区、游览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区、居民点以及其他涉及较多建设活动的区域,应当编制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点建设的详细规划应当突出风景环境特点,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并根据居民人口、旅游服务设施的实际需要和用地条件,按照适量、适建原则,确定居民建设用地范围、规模与标准。

编制城市、镇规划,规划范围与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当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保护要求纳入城市、镇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规划范围与风景名胜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突出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特性和文化内涵,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对罗浮山风景名胜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博罗县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实施整改。

十二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风景名胜区规划,有权就其涉及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查询。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对公众查询作出明确的答复。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罗浮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有关的镇人民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经专家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博罗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分级保护区范围设立界碑、界桩,明确具体界区。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景点、水面和路段,应当划定警戒范围,设置警示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界碑、界桩和警示标识

  1. 保护

第十六条 博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名录,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一)飞云顶、玉女峰、双髻峰、飞龙泉、水帘洞、黄龙瀑布双石楼等自然景观;

(二)冲虚古观、九天观、酥醪观、摩崖石刻、稚川丹灶、洗药池等文物古迹;

(三)东江纵队司令部旧址等革命遗址遗迹;

(四)罗汉松、土沉香、金桂、人面子等古树名木

云豹、蟒蛇、白鹇、大灵猫、小灵猫等野生动物;

)金毛狗、桫椤、水蕨、苏铁、水松、罗浮路蕨、罗浮瓶蕨、罗浮山麟盖蕨等濒危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罗浮山特有植物;

(七)巴戟天、沉香、何首乌、甜茶、走马胎、五指毛桃、两面针、过江龙、七叶一枝花、公开讲话等野生中草药植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市人民政府、博罗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属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罗浮山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同时纳入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历史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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