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使用火把照明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露天焚烧落叶、残枝、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其他容易引起火灾或者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一)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二)烧野蜂、熏蛇鼠等
(三)其他容易引起火灾或者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文号: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市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3-08-18
施行日期:2023-10-01
版本号:20230818
行政区划:惠州市
(2023年5月29日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23年8月18日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管理野外用火行为,预防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用火管理。
本条例所称野外,是指居民点外的林地、耕地、农田、山地、绿地、荒地、滩涂、堤岸等区域。
第三条 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分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区域。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范围内的区域。城市建成区是指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森林防火区、城市建成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特定区域的用火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外用火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措施,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野外用火联防联治机制,确定联防联治区域,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协同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野外用火涉及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并落实本辖区野外用火管理措施,及时排查野外火灾隐患并落实整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工作。村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