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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黄)《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粤民发〔2015〕92号)VIP专享

提纲:

  (一)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四)熟悉村情

  (五)身体健康

  (一)监督农村经济社会事务民主决策

  (二)监督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

  (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

  (四)监督农村工程项目实施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

  (六)维护村民监督权益

  (一)知情权

  (二)质询权

  (三)审核权

  (四)调查权

  (五)建议权

  (六)评议权

  (一)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二)村务情况分析制度

  (三)监督工作报告制度

  (四)监督工作台账制度

  (五)监督工作公开制度

  (六)监督工作反馈制度

  (七)评议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八)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教育制度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失职、渎职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

  (四)民主评议中所获信任票数不足50%的

  (一)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五)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二)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换届选举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

文件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财政厅

粤民发〔201592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的部署,落实全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全省基层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全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推动农村基层治理规范化、法治化,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委基层治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5729

 

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保障村民管理自己事务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群众监督组织,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接受村民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监督。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村务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村务监督工作的再监督,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严肃问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村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5人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

(四)熟悉村情,热心公益,协调议事能力强。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者村内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等村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市(设区的市)××区(县)××乡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衔牌的规格、样式和制发参照村民委员会衔牌规格、样式和制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衔牌悬挂在村民委员会衔牌之后。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模式、制发、使用、保管、追责等参照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补贴按照村“两委”成员补贴标准(不包含通讯补贴)的四分之一计算。省财政将粤东西北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的恩平、台山、开平市年集体经济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贫困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入补贴范围,按平均每村3人给予补贴,省、市、县、村按照4.81.61.62的比例负担;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纳入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办公经费中统筹解决。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的财政预算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制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待遇指导标准和工作经费解决办法,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村“两委”应当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场所,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中办公,办公场所整洁、安全。

 

第三章  主要职权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经济社会事务民主决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务和经济事务各类会议、农村基层组织联席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有关会议等,主要监督村务按照“五民主五公开”工作法、班子联席会议、党群联席会议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

(二)监督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加强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监督制定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村级财务事项按月或者按季度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票据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全程监督行政村一级的集体“三资”运作情况,对村民小组一级的集体“三资”运作进行监督,监督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运作,特别是加强对耕地保护、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配合乡镇按规定组织会审、检查农村集体“三资”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参与乡镇对村级组织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对村务公开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和形式进行民主监督,重点是监督村级财务收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在公开内容上签名确认。对公开事项存有异议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四)监督农村工程项目实施。加强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对村、组两级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以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反映,并督促和协助抓好整改,必要时,向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反映。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督促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人员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上述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参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年终考核考评工作,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监督下,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主持对上述人员公开进行民主评议。

(六)维护村民监督权益。保持与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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