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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黄)《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2021年3月31日)VIP专享

提纲: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2021年3月31日)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2021331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结合广东实际,现就我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长效帮扶机制,健全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加快推进脱贫地区乡村全面振兴。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机制逐步完善,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高,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乡风文明水平显著提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省农民平均水平,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超过15万元。到2035年,“千镇万村”振兴目标基本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省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建立健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

  (三)稳定现行帮扶政策体系。将“十四五”时期作为我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过渡期,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行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稳定兜底救助类政策,落实好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并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给予适度倾斜。巩固优化发展类政策,完善产业带动、就业扶持、技能培训、小额信贷支持措施,做好与乡村产业振兴政策衔接。

  (四)完善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持续跟踪其收支变化、“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情况。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建立农户主动申请、部门信息比对、基层干部定期跟踪回访相结合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发现和核查机制,分层分类及时落实帮扶政策,对返贫的及时落实各项帮扶举措,实行动态清零。健全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

  (五)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实施新时代广东乡村青少年健康成长“两帮两促”行动,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有效防范因病因残返贫致贫风险,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建立农村脱贫人口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多种方式保障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巩固维护好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成果,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六)健全扶贫资产管理机制。做好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公益性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工作,完善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和制度体系。探索创新运营管护机制,完善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经营性资产收益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村级公益事业,健全到村、到项目、到人的收益分配机制,强化镇村和行业部门监督责任,依法维护农户财产权利。

  三、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

  (七)做好精准识别管理。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及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充分利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及各部门现有数据系统,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完善基层主动发现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

  (八)拓展稳定增收渠道。高质量推动“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加快实施农村电商、“乡村工匠”、“高素质农民培育”等工程,鼓励涉农高校、科研单位、职教中心开展培训服务。健全帮扶项目与低收入群众参与挂钩机制,采取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贴等方式,组织动员低收入群众参与帮扶项目实施。完善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各类产业园区吸纳劳动力就业管理机制,加强“村企”、“校企”等招聘对接,积极开发就地就近就业岗位,继续办好扶贫车间,对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推广“爱心公益超市”等自助式帮扶做法。加强不良行为惩戒。

  (九)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科学认定农村低保对象,提高政策精准性。调整优化针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单人保”政策,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纳入教育、住房、医疗、就业等专项救助范围。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健全低保标准制定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十)完善养老保障和儿童关爱服务。继续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保费政策,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强化县镇两级公办养老机构对失能、半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支持各地积极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地方试点。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等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及留守老人关爱保障力度。稳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做好就业帮扶、托养照护、康复服务。

  (十一)加强医疗保障工作。坚持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综合梯次减负功能。将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等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救助范围,继续全额资助农村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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