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粤民福〔201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税)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建立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各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确认孤儿身份,核准孤儿人数,做到应保尽保,并注意保护孤儿隐私权。
二、科学制定孤儿养育标准
我省确定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各市、县(市、区)应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养育标准,并按照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确定当年的养育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自然增长机制。
三、切实落实孤儿保障资金
中央财政从2010年起对我省散居和集中供养的孤儿按照月人均1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省级财政从2011年起对散居和集中供养的孤儿安排补助,其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14市和江门恩平市按月人均180元的标准补助,对江门台山、开平两市按月人均126元的标准补助,对珠三角地区(不含深圳)按月人均36元的标准补助。除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落实孤儿最低生活养育其余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省属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的最低生活养育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全额保障。从2011年起,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各地要统筹安排好中央、省级和当地财政的补助资金。
社会各界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抚育,不得冲抵孤儿基本生活费支出。
四、严格申报审批程序
(一)机构内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的福利机构负责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所属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和市级福利机构填写《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地市民政局备案。各地市民政局汇总后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或本人(即孤儿已满18周岁且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4);
②孤儿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失去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