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组长在集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廉洁纪律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同志们:
廉洁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两千多年前,屈原就提出了“廉洁”这一概念。“公生明,廉生威”更是封建社会官吏自醒自警的座右铭。中国共产党自创党伊始就十分重视廉洁纪律建设,1926年8月党中央向全党发出《中共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要求对党员进行审查,混入革命队伍投机的腐败分子一经发现,务必“洗刷出党”。在中国革命即将取得胜利之际,毛泽东同志未雨绸缪,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明确提出必须提高警惕,预防“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在资产阶级“糖衣炮弹”面前败下阵来。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同志更是亲自批准对由革命功臣蜕变为贪污犯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警醒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干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祛疴治乱,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本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章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廉洁纪律各项规定,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充实“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对离岗后和在职时一并提出严要求,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完善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和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约束,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行为的处分规定和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综合来看,廉洁纪律共28条,对包括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假公济私,挥霍公款,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九个方面典型违纪行为进行了规制,概括地说就是看有关行为是否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提出的总要求,即“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