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违纪行为在哪些情形下可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
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其中政治纪律是牵头管总的纪律,党员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根本前提和基本要求。从这个角度看,所有的违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符合一定情形的均可能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鉴于此,有必要探讨其他违纪行为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标准。
从政治上审视其他违纪行为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的必要性
在执纪实践中,尤其在案件质量评查中,笔者发现不少地方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种类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对抗组织审查上,对一些表面上属于违反其他纪律,但综合考量其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特别是放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考量可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仍按违反其他纪律认定。与此相反的是,少数案件将政治属性不够明显的其他违纪行为硬性“拔高”到违反政治纪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纪的精准性和严肃性。
上述转化型行为认定不精准、不规范的根本原因在于办案人员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有待提升。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首要属性是政治属性。纪检监察干部应弄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治纪律条款的立纪原意、内涵边界,透过纷繁复杂的违纪问题表象审视违纪行为本质。
可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具体情形
实践中要综合考量违纪行为性质、情节、影响、违纪人员身份等因素,结合当地政治生态,精准判断是否应当将问题定性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情形。
一是在做到“两个维护”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不坚决的行为。对落实“两个维护”不力,可直接按违反政治纪律处理。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如在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十四五”规划等决策部署具体工作中,因工作疏忽、执行方式不当等原因造成错误,可按违反工作纪律等认定。如果无视上级部署要求,打折扣、搞变通,可依据《条例》第五十条,按照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处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决策部署仅限于党中央作出的,不包括省、市等在本区域开展的工作部署。
二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不少违反政治纪律行为都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作为构成要件。如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跑官要官行为,依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若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严重后果,如舆情发酵、搞政治攀附等,可考虑依据《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此外,如果在跑官要官中产生结党营私、拉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