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效果不明显
(二)党的思想建设不力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议事决策规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不规范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不够有力
(五)在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方面
(六)联系群众不密切、服务群众不深入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不力
(八)执行党内法规不严格
(九)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符
(十)其他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一)实施对象为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的
(二)实施对象为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
(三)实施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
(四)实施对象为公司一般管理人员的
(一)实施主体发现问题主动提出
(二)上级部门要求
(三)公司领导交办
(四)公司所属党支部建议
(五)群众反映
(六)其他
(一)提醒谈话
1.实施主体发现问题主动提出
2.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被谈话人说明事由
3.被谈话人应当对提醒谈话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4.谈话情况需填写《提醒谈话情况记录表》
(二)警示谈话
1.实施主体发现问题主动提出
2.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被谈话人说明事由
3.被谈话人应当对警示谈话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4.谈话情况需填写《警示谈话情况记录表》
(三)批评教育
1.实施主体发现问题主动提出
2.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被谈话人说明事由
3.被谈话人应当对批评教育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4.谈话情况需填写《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
(四)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
1.承办部门提出建议
2.承办部门填写《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情况记录表》并跟踪落实情况
(五)责成退出违纪所得
1.承办部门提出建议
2.承办部门填写《责成退出违纪所得情况记录表》并跟踪落实情况
(六)责令作出检查
1.公司党委在日常管理监督、专项整治等工作中
2.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责令作出检查的
3.对公司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给予责令作出检查的
4.对党组织或者普通党员责令作出检查的
5.承办部门负责填写《责令作出检查情况记录表》
(七)限期整改
1.对集团党委管理的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给予限期整改的
2.公司党委在日常管理监督、专项整治等工作中
3.对公司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给予限期整改的
4.对党组织或者党员干部限期整改的
5.承办部门负责填写《限期整改情况记录表》
(八)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1.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帮助的
2.召开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的
3.召开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的
(九)通报
1.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及时提出拟办意见
2.通报印发后
3.承办部门负责填写《通报情况记录表》
公司2021年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手册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公司党委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中,发现所属党支部或党员干部存在以下情形,情节轻微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效果不明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的;
(二)党的思想建设不力,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议事决策规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不规范,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规范的;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不够有力,工作中存在搞形式、走过场倾向或者有遇事推诿、推卸责任现象的;
(五)在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党员群众有反映的;
(六)联系群众不密切、服务群众不深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不及时不到位的;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不力,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在分管范围内发生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
(八)执行党内法规不严格,在领导、统筹、牵头、配合、监督等方面履责不力的;
(九)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或者家风管理不够严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有负面反映的;
(十)其他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一种形态”的实施主体
根据党员干部党的组织关系、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第一种形态”的实施主体。
(一)实施对象为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一般应由集团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织,根据问题线索内容由集团总部相关责任部门承办;
(二)实施对象为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般应由集团委托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也可由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组织,根据问题线索内容由集团总部相关责任部门承办;
(三)实施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织,由公司党工部承办;
(四)实施对象为公司一般管理人员的,应由公司党委指派其所在党支部书记组织,由实施对象所在部门承办。
实施主体要做好实施后跟踪落实,加强对受处理对象后续的关心和教育,综合研判处理效果,切实发挥批评教育提醒帮助作用。
公司党工部负责每季度汇总公司“第一种形态”实施情况。
“第一种形态”的启动依据
实施主体根据以下情形启动“第一种形态”处置:
(一)实施主体发现问题主动提出;
(二)上级部门要求;
(三)公司领导交办;
(四)公司所属党支部建议;
(五)群众反映;
(六)其他。
“第一种形态”方式运用程序
依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意见》规定,“第一种形态”方式主要包括: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勉等10种。
以上10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提醒谈话
提醒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有群众议论、社会传言,或者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由谈话人及时进行提醒,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主要程序包括:
1.实施主体发现问题主动提出,或公司纪检部、相关部门提出提醒谈话建议。
2.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被谈话人说明事由,指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谈话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相关事项作解释说明,并作出承诺。
3.被谈话人应当对提醒谈话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4.谈话情况需填写《提醒谈话情况记录表》,《记录表》原件由承办部门留存,一周内将复印件转相关部门。实施对象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复印件分别转集团党委办公室和集团党委组织部;实施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的,复印件分别转公司党工部或所属党支部。
(二)警示谈话
警示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较为轻微,由谈话人及时警告提示,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主要程序包括:
1.实施主体发现问题主动提出,或公司纪检部、相关部门提出警示谈话建议。
2.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被谈话人说明事由,指出存在问题,提出严肃批评和整改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思想认识和整改措施等提供书面材料。
3.被谈话人应当对警示谈话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4.谈话情况需填写《警示谈话情况记录表》,《记录表》原件由承办部门留存,一周内将复印件转相关部门。实施对象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复印件分别转集团党委办公室和集团党委组织部;实施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的,复印件分别转至公司党工部或所属党支部。
(三)批评教育
批评教育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轻微问题,由谈话人及时约谈,指出错误,提出批评,严肃教育,帮助其认识改正。主要程序包括:
1.实施主体发现问题主动提出,或公司纪检部、公司有关部门提出批评教育建议。
2.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被谈话人说明事由,指出存在问题,提出严肃批评和整改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思想认识和整改措施等提供书面材料。
3.被谈话人应当对批评教育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4.谈话情况需填写《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记录表》原件由承办部门留存,一周内将复印件转相关部门。实施对象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复印件分别转集团党委办公室和集团党委组织部;实施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的,复印件分别转至公司党工部或所属党支部。
(四)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
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是指党组织或纪检部责令违纪的党员和党组织立即停止其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党组织或纪检部发现党员和党的组织正在实施违纪行为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这是一种临时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目的在于减轻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以避免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或者难以弥补的损失。
1.承办部门提出建议,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并责成相关承办部门实施,公司纪检部提供相关情况。
2.承办部门填写《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情况记录表》并跟踪落实情况。《记录表》原件由承办部门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