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事项
(一)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安全检查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行业监管
(二)开展升放气球安全的检查
(三)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
(四)开展对涉外气象活动的检查
(五)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检查
(六)开展气象信息发布、传播、服务监督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六)《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七)《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九)《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十一)《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十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十三)《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十四)《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十五)《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三、检查方式及频次
四、其他检查督查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规范行政执法
(三)强化业务学习
(四)严明工作纪律
县气象局2024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为加强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管理属地化原则,结合气象部门职能职责,制定XX县气象局2024年度气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检查事项
(一)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安全检查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行业监管
落实日常监管,强化重点监管,杜绝重特大雷电灾害责任性事故的发生。XX县气象局将对全县范围内的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上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全面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及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环境。
(二)开展升放气球安全的检查
规范升放气球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常规安全巡查(原则上不进企业),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开展专项巡查检查。
(三)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
主要检查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及个人。
检查其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批复的要求进行建设,是否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气象设施是否正常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等。
(四)开展对涉外气象活动的检查
检查在XX县辖区内从事气象活动的外国组织或个人;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或气象资料的单位或个人。
具体检查内容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是否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是否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是否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是否有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情形;是否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是否有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情况;是否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五)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检查
检查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
检查内容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是否有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情况;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是否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六)开展气象信息发布、传播、服务监督
重点检查辖区内是否在传播气象信息时,擅自更改气象预报主要内容和结论;核查是否传播虚假气象预报;核查是否使用XX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核查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