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资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八)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九)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收费票据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
(六)批准人应认真履行校长(法人)责任制
(一)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或挥霍浪费的
(二)违反规定开支学生代管费、住宿费或侵占学生利益的
(三)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
(四)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
(五)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以上教育乱收费案件的
(六)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七)乱收费行为被举报到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两次以上、各级政府或教育部门信访或投诉平台五次以上的
(八)其他因乱收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的
(二)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明察暗访发现
(三)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调查的
(一)乱收费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乱收费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乱收费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乱收费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
(五)多次出现乱收费问题或因乱收费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三)开除处分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XX市教育局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深入治理和严肃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资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
(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八)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九)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收费票据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审核人或批准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