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中约定违约金行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收取“违约金”为何构成受贿
【典型案例】
李某,中共党员,某国有公司董事长。2020年初,承接过该公司工程项目的个体承建商张某得知李某欲购买一套学区房。张某想今后继续承接该公司工程项目,遂即表示愿将其空置的学区房送给李某,李某因害怕未予接受。后张某拟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照市场价格120万元将房屋卖给李某,同时约定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后,张某于一个月内配合过户,过户时支付房款,若张某未在约定时间配合过户,需向李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李某表示同意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定金。张某故意拖延过户时间,一个月后,张某才配合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将违约金从房款中扣除,李某又支付房款65万元。后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承接该公司业务提供帮助。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李某收取“违约金”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按照市场价值购买张某房屋,合同真实有效。李某收取50万元违约金是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收取,属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行受贿。但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承接业务提供帮助,其行为违反党的工作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系李某的管理服务对象,李某在购买张某房屋之前,张某就表示将房屋赠送给他,此时李某应当知晓张某具有请托事项,尽管未予接受,但在其支付定金后张某故意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满足合同约定的违约条件后,张某积极配合办理过户,并将违约金从房款中扣除,此时,李某并未反对,究其实质是一种变相的交易型行贿受贿方式,故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