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区解决拖欠民工工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高位协调
(二)建立平台、联合排查
(三)应急处置、协同配合
二、当前我区拖欠民工工资矛盾主要问题
三、主要原因分析
(一)实名考勤存漏洞
(二)合同签订不完善
(三)工资支付不规范
四、相关对策建议
(一)联动排查检查机制
1.梳理建立全区在建工程项目动态清单(包括市区镇街道三级)
2.落细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
3.试点场内民工技防管理措施
4.各镇街道排查检查后应当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
(二)联动研判通报机制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
2.听取各职能部门制度机制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
3.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化解开展研判分析和挂牌督办
4.向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通报情况
(三)联动宣传教育机制
1.定期组织培训宣传
2.整合举报投诉渠道
(四)联动监管惩戒机制
1.依法严厉打击
2.典型案例曝光
3.失信联合惩戒
(五)联动应急处置机制
1.关于欠薪引发的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2.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
(六)联动治理化解机制
1.建立完善根治拖欠民工工资系统平台
2.日常排查发现矛盾纠纷
3.在每年春节前一个月
拖欠农民工工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落实区委X届X次全会关于“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坚持顶层设计,建立区级统筹协调平台”和“全面运行区级信访及社会稳定工作联动机制”会议精神,全面履行区信访联席会议“深入开展调研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责任追求等工作建议”职责要求,近期,区信访联席办牵头组织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和相关板块,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实地走访等形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调研活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解决拖欠民工工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高位协调。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提前召开会议,成立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防范化解专项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处理措施和办法,定期通报情况,密切协调配合,推动矛盾化解。
(二)建立平台、联合排查。强力推动“智慧平台”建设,加强对人员动态、项目进度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区人社、区公安分局和区住建等职能部门定期深入各项目工地进行清单式排查检查,做好源头防控工作。
(三)应急处置、协同配合。20XX年春节期间区住建局专门召集人社、工会、司法、信访和公安等部门成立“双清双欠”联合办公室并实体运作,集中处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通过形成部门合力,有效维护了民工合法权益。
二、当前我区拖欠民工工资矛盾主要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202X年春节前后,我区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共受理办理反映拖欠民工工资类XX批XX人次。区清欠办实体运作期间接访并调处民工工资类问题XX起XX人次,涉及金额XX万余元,同比XX年春节期间批次人数分别增加了XX%、XX%,给全区社会稳定造成了被动局面,职能部门和板块压力较大。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如规定落实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清晰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民工实名制落实不到位。个别项目工地没有严格落实实名制相关要求,个别工地实名制工作台账存在造假现象,导致发生欠薪纠纷时,在民工出勤天数和工作量等方面存在争议时缺乏参考依据。
二是劳务合同签订不规范。劳务公司在和民工签约合同时只明确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虽写入合同,但是未明确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特别是在采用计件制结算时,没有在《条例》规定的1个月内结清民工绩效工资,容易产生纠纷。
三是总包与包工头分包协议无效。在实践中,为确定分包工作量,总包与包工头一般都签订分包协议,但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上述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且违法,造成职能部门在处理矛盾时,双方均不愿意将此协议作为证据提交,甚至也引发了包工头恶意讨薪。
四是各方数据信息不联动。目前,人社、住建、公安和信访等部门各自都有自己的平台系统,但相互之间数据没有打通,信息不联动,造成了信息壁垒,降低了工作效率。
五是个别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从日常信访情况来看,个别民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在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场干活,导致拖欠民工工资时拿不出有力证据进行举报投诉。
三、主要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发生,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一)实名考勤存漏洞。从调研来看,一是实名制考勤该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识别不够迅速、反应不够灵敏等问题,加上实名制系统无法录入60岁以上民工信息,导致许多项目工地在使用实名制系统之外,仍然采用纸质考勤作为补充,无法做到实时监控;二是有的项目工地为了赶工期临时招录民工进场干活,也不严格执行实名制系统的录入工作。特别是施工项目到了后期,工地围挡全部拆开后,实名制系统便无法使用;三是住建、人社等部门对工地实名制检查未做到落细落实,一般由住建采用抽查形式,联动长效检查机制缺失。
(二)合同签订不完善。一是劳务公司在与民工签订的合同中只明确基本工资,对绩效工资没有明确规定,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等年底或者工程完工时再一次性支付所有绩效工资,往往结算时间很长,超过《支付条例》规定的1个月时间;二是实践中,劳务公司与劳务班组会签订阴阳合同,一旦劳务班组因人员管理不善、质量不合格、结算有纠纷等原因导致不利于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双方都无法把阴阳合同拿到台面上,造成职能部门缺乏调解裁判依据。
(三)工资支付不规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虽然明令要求劳务公司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但从现实情况看,大部分劳务公司仍然通过包工头支付工资,而不是直接将工资款直接发放到民工手里,这样导致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和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