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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VIP免费

提纲:

  (一)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任职半年以上正职管理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管理人员

  (一)人员基本信息、部门薪资、人员考勤等人事相关资料

  (二)经营管理目标、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等财务相关资料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业务流程、各项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管理报表(台账)等业务相关资料

  (四)被审计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等管理相关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

  (一)除直接责任外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


集团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XX集团(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风清气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XX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管理人员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任职半年以上正职管理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管理人员;

(二)实际履行管理职责且在职半年以上非管理序列人员。

第三条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具有重要经济决策权限岗位的任职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按规定对本公司、本中心(业务条线)、本部门的经济决策、风险管控、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管理人员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其管理权限确定。

第七条 集团审计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集团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公司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管理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考虑回避。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当保证集团审计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统一由集团审计部负责。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行政、人力、财务、信息、法务、风控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集团审计部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集团审计部的副职管理人员或者同职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人力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集团审计部报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后,纳入集团审计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管理人员推动本公司、本中心(业务条线)、本部门有序发展为目标,以管理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本公司、本中心(业务条线)、本部门经济决策、风险管控、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经营目标达成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关键业务风险的管控策略制定与实施、必要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各项制度流程的执行情况;本单位各项资产管理、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经济决策、风险管控、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管理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组织目标,推动业务管理有序开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公司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七条 实际业务管理岗位由上级管理人员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管理人员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集团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集团审计部应当在接受人力部门发起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集团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 集团审计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集团审计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管理人员所在单位有关管理人员,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将相关内容记录于审计底稿。

第二十二条 集团审计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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