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公寻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收受非上市公司股份但未谋利的定性之辨VIP专享

提纲:

一、王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二、王某收受的股权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

收受非上市公司股份但未谋利的定性之辨

  【典型案例】

  王某,总部在甲市的A银行副董事长,系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王某的同学,BC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1月,李某联合其他股东发起设立了B公司,住所地为甲市。经营期间,李某经常向王某咨询公司管理等事项,并邀请王某以顾问身份三次出席B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提出建议。20171月,李某出资1000万元成立了C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甲市,并由C公司出资控股B公司。为感谢王某在经营B公司期间的帮助,李某给予王某C公司10%的股份。20195月,C公司将股份分红15万元汇入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20178月,A银行曾与李某联系洽谈过B公司贷款事宜,王某得知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李某因此未办理贷款。截至案发,李某以及BC公司与A银行间未再发生业务关系。

  【分歧意见】

  本案中,王某未出资即拥有C公司股份并获得分红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以顾问身份出席B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就公司管理提出建议,其拥有C公司股份并获取分红的行为,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BC公司住所地均在甲市,王某作为总部在甲市的A银行副董事长,未出资拥有C公司股份并获取分红,存在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构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股权违纪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未出资拥有C公司股份并获取分红,且王某所在银行与李某联系洽谈过贷款事宜,其行为属于收受干股型受贿犯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认定王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王某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出席董事会会议发言等行为能否认定为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这是区分第一种意见与第二、三种意见的关键;二是王某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谋取利益,这是区分第一、二种意见与第三种意见的关键。

  一、王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根据《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4、如遇无法支付、或其他问题请联系客服微信:22665800

如遇无法支付、或其他问题请联系客服微信:22665800


收受非上市公司股份但未谋利的定性之辨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
搜索资料
我的下载
浏览记录
会员中心
邀请奖励
网站首页
联系客服
  • 联系客服:22665800